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公司管理部昨日公布的創業板監管函(【2020】第22號)顯示,鵬鷂環保股份有限公司(“鵬鷂環保”,300664.SZ)于2020年2 月4日收市后,直通披露《關于簽訂增資框架協議的公告》,公司擬以自有資金3000萬元增資北京艾棣維欣生物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標的公司”),取得其7.89%的股權,并稱標的公司研發RSV疫苗、乙肝疫苗、I型糖尿病疫苗及新型冠狀病毒疫苗,具有國際頂尖疫苗研發水平,以及前期研究數據比較理想等。鵬鷂環保未披露前期研究數據所涉疫苗產品及具體情況,未披露對標的公司研發水平、前期研究數據相關判斷的客觀依據,也未結合公司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針對性地披露本次投資及標的公司疫苗研發進展對公司的影響情況,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的情形。2月5日、2月6日鵬鷂環保股票收盤價格連續漲停。
鵬鷂環保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2.1條和第2.5條規定。深交所創業板公司管理部要求鵬鷂環保董事會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鵬鷂環保成立于1997年7月15日,注冊資本4.8億元,于2018年1月5日在深交所掛牌,王洪春為法定代表人,截至2020年2月3日,宜興鵬鷂投資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1.44億股,持股比例30.1%。宜興鵬鷂投資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6月11日,注冊資本5000萬人民幣,王洪春為法定代表人、實控人、大股東、最終受益人、總經理,持股比例80%。
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2.1條規定: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所其他相關規定,及時、公平地披露所有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并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2.5條規定:本規則所稱完整,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內容完整、文件齊備,格式符合規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遺漏。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鵬鷂環保股份有限公司的監管函
創業板監管函〔2020〕第 22 號
鵬鷂環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0年2月4日收市后,你公司直通披露《關于簽訂增資框架協議的公告》,公司擬以自有資金 3,000 萬元增資北京艾棣維欣生物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標的公司”),取得其 7.89%的股權,并稱標的公司研發RSV疫苗、乙肝疫苗、I 型糖尿病疫苗及新型冠狀病毒疫苗,具有國際頂尖疫苗研發水平,以及前期研究數據比較理想等。你公司未披露前期研究數據所涉疫苗產品及具體情況,未披露對標的公司研發水平、前期研究數據相關判斷的客觀依據,也未結合公司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針對性地披露本次投資及標的公司疫苗研發進展對公司的影響情況,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的情形。2 月 5 日、2 月 6日你公司股票收盤價格連續漲停。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 年11 月修訂)》第 2.1 條和第 2.5 條規定。請你公司董事會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認真和及時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的董事會全體成員必須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就其保證承擔個別和連帶的責任。
特此函告
創業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2月26日
關鍵詞: 鵬鷂環保收監管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