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滬證監決〔2020〕17號)顯示,經查,上海東方期貨經紀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東方期貨”)董事、監事長期未按章程要求換屆,違反《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5號)第四十條的規定,上海監管局于2019年10月15日對東方期貨采取了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滬證監決[2019]159號),要求東方期貨于2019年10月31日前完成對上述問題的整改。
上述整改期滿且經延期后,東方期貨仍未向我局報告董事、監事的換屆任免情況及報送相應任職備案文件,公司法人治理不健全。上述情形嚴重危及東方期貨的穩健運行。
以上事實有東方期貨向上海監管局報備的《關于董事任免暫不備案的情況說明》(東期[2019]58號)等文件、東方期貨控股股東向上海監管局報備的《中鋁上海銅業有限公司關于整改情況匯報的函》(中鋁上銅辦[2019]118號)等文件、上海監管局對東方期貨經理層等相關人員的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上述行為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八項、《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7號)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第一、二項及《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第一、十七項的規定,上海監管局決定對東方期貨作出如下監管措施決定:
1.自2020年1月16日起,暫停東方期貨期貨經紀新開戶業務。
2.自2020年1月16日起,暫停核準東方期貨所有新業務申請。
東方期貨應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要求,立即開展整改工作,向上海監管局報告董事、監事的任免情況,并報送相應任職備案文件,健全公司治理,切實提高合規管理水平,保障公司穩健運行。上述監管措施至東方期貨完成整改并經上海監管局檢查驗收后予以解除。
上海東方期貨經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東方期貨)是成立于一九九三年的專業期貨經紀公司,國內成立最早、最具專業優勢的期貨公司之一。公司為上海期貨交易所、大連商品期貨交易所、鄭州商品期貨交易所的會員單位,可為機構投資者、專業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提供專業化的商品經紀服務。公司下設研究機構,定期推出宏觀經濟及各交易品種研究報告,為客戶提供專業化、個性化的投資建議以及套期保值、套利交易等方案。
上海東方期貨經紀有限責任公司第一大股東為中銅(上海)銅業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為75%。中國銅業有限公司為中銅(上海)銅業有限公司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為55.15%。中國鋁業集團有限公司為中國銅業有限公司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為69.32%。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條規定: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明晰職責、強化制衡、加強風險管理的原則,建立并完善公司治理。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發生下列事項之一的,期貨公司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書面報告:
(一)變更公司名稱、形式、章程;
(二)同比例增減資;
(三)變更股權或注冊資本,且不涉及新增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
(四)變更分支機構負責人或者營業場所;
(五)作出終止業務等重大決議;
(六)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
(七)發生影響或者可能影響期貨公司經營管理、財務狀況或者客戶資產安全等重大事件;
(八)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上述事項涉及期貨公司分支機構的,期貨公司應當同時向分支機構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書面報告。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期貨公司或其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采取監管措施:
(一)公司治理不健全,部門或者崗位設置存在較大缺陷,關鍵業務崗位人員缺位或者未履行職責,可能影響期貨公司持續經營;
(二)業務規則不健全或者未有效執行,風險管理或者內部控制等存在較大缺陷,經營管理混亂,可能影響期貨公司持續經營或者可能損害客戶合法權益;
(三)不符合有關客戶資產保護或者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規定,可能影響客戶資產安全;
(四)未按規定執行分支機構統一管理制度,經營管理存在較大風險或者風險隱患;
(五)未按規定實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存在較大風險或者風險隱患;
(六)未按規定委托或者接受委托從事中間介紹業務;
(七)交易、結算或者財務信息系統存在重大缺陷,可能造成有關數據失真或者損害客戶合法權益;
(八)信息系統不符合規定或者未按照規定要求實施信息系統管理,存在較大風險或者風險隱患;
(九)違規開展關聯交易,可能影響持續經營;
(十)未按規定實施外部接入信息系統管理,存在較大風險或者風險隱患;
(十一)未按規定調撥和使用自有資金,存在較大風險或者風險隱患;
(十二)未按規定從事資產管理業務,存在較大風險或者風險隱患;
(十三)設立、收購、參股境外經營機構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存在較大風險或者風險隱患;
(十四)未按規定履行對境外經營機構的管理責任,導致境外經營機構運營不合規或者出現較大風險的;
(十五)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人停業、發生重大風險或者涉嫌嚴重違法違規,可能影響期貨公司治理或者持續經營;
(十六)存在重大糾紛、仲裁、訴訟,可能影響持續經營;
(十七)未按規定進行信息報送、披露或者報送、披露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十八)其他不符合持續性經營規則規定或者出現其他經營風險的情形。
對經過整改仍未達到經營條件的分支機構,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有權依法關閉。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7號)第三十條規定:期貨公司任用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任職決定文件;
(二)相關會議的決議;
(三)相關人員的任職資格核準文件;
(四)高級管理人員職責范圍的說明;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期貨公司免除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職務,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免職決定文件;
(二)相關會議的決議;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期貨公司擬免除首席風險官的職務,應當在作出決定前10個工作日將免職理由及其履行職責情況向公司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不符合持續性經營規則或者出現經營風險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期貨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采取談話、提示、記入信用記錄等監管措施或者責令期貨公司限期整改,并對其整改情況進行檢查驗收。
期貨公司逾期未改正,其行為嚴重危及期貨公司的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或者涉嫌嚴重違法違規正在被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調查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區別情形,對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或者暫停部分期貨業務;
(二)停止批準新增業務;
(三)限制分配紅利,限制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支付報酬、提供福利;
(四)限制轉讓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五)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有關業務部門、分支機構的負責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六)限制期貨公司自有資金或者風險準備金的調撥和使用;
(七)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行使股東權利。
對經過整改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持續性經營規則要求的期貨公司,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3日內解除對其采取的有關措施。
對經過整改仍未達到持續性經營規則要求,嚴重影響正常經營的期貨公司,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有權撤銷其部分或者全部期貨業務許可、關閉其分支機構。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上海東方期貨經紀有限責任公司采取限制業務活動、暫停核準新業務監管措施的決定
上海東方期貨經紀有限責任公司:
經查,你公司董事、監事長期未按章程要求換屆,違反《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5號)第四十條的規定,我局于2019年10月15日對你公司采取了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滬證監決[2019]159號),要求你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前完成對上述問題的整改。
上述整改期滿且經延期后,你公司仍未向我局報告董事、監事的換屆任免情況及報送相應任職備案文件,公司法人治理不健全。上述情形嚴重危及你公司的穩健運行。
以上事實有你公司向我局報備的《關于董事任免暫不備案的情況說明》(東期[2019]58號)等文件、你公司控股股東向我局報備的《中鋁上海銅業有限公司關于整改情況匯報的函》(中鋁上銅辦[2019]118號)等文件、我局對你公司經理層等相關人員的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上述行為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八項、《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7號)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第一、二項及《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第一、十七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監管措施決定:
1.自2020年1月16日起,暫停你公司期貨經紀新開戶業務。
2.自2020年1月16日起,暫停核準你公司所有新業務申請。
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要求,立即開展整改工作,向我局報告董事、監事的任免情況,并報送相應任職備案文件,健全公司治理,切實提高合規管理水平,保障公司穩健運行。上述監管措施至你公司完成整改并經我局檢查驗收后予以解除。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2020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