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網站昨日發布對延安必康制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延安必康”)監管函顯示,公司2月4日晚間直通披露《關于收到加快口罩等疫控防護品生產緊急通知的公告》,稱公司將盡快完成醫護級口罩和防護服生產線的改造,提前做好上游原材料采購、運輸等生產保障工作等,但延安必康在上述公告中未披露尚不存在口罩生產業務、尚未取得相關生產資質等可能對股價產生重大影響的重要信息,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的情形。
延安必康上述行為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1條和第2.6條的規定。
《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布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備忘錄等相關規定。
《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2.1條: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所發布的細則、指引和通知等相關規定,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2.6條:本規則所稱完整,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內容完整、文件齊備,格式符合規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遺漏。
以下為監管函全文:
關于對延安必康制藥股份有限公司的監管函
中小板監管函【2020】第17號
延安必康制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0年2月4日晚間,你公司直通披露《關于收到加快口罩等疫控防護品生產緊急通知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稱你公司將盡快完成醫護級口罩和防護服生產線的改造,提前做好上游原材料采購、運輸等生產保障工作等,但你公司在《公告》中未披露尚不存在口罩生產業務、尚未取得相關生產資質等可能對股價產生重大影響的重要信息,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的情形。在我部督促下,你公司才于2月6日補充披露上述相關信息并揭示風險。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1條和第2.6條的規定。請你公司董事會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同時,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本所《股票上市規則》和《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等規定,誠實守信,規范運作,認真和及時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就其保證承擔個別和連帶的責任。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0 年 2 月 18 日
關鍵詞: 延安必康收監管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