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證監局發布了關于對珠海久銀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珠海久銀”)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經查,珠海久銀存在以下問題:
一、珠海久銀在某私募基金產品的基金合同及補充協議中向投資者承諾最低收益,該行為不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
二、珠海久銀在管理某私募基金產品過程中,未按照協議約定向投資者披露基金相關信息。上述行為不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珠海久銀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天眼查顯示,珠海久銀由新三板上市公司北京久銀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久銀控股” 證券代碼:833998)控股,是久銀控股全資子公司。據了解,久銀控股成立于2010年9月25日,主要經營范圍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管理、咨詢等。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信息披露規則由基金業協會另行制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珠海久銀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珠海久銀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近期,我局對你公司進行了核查,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你公司在某私募基金產品的基金合同及補充協議中向投資者承諾最低收益,該行為不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
二、你公司在管理某私募基金產品過程中,未按照協議約定向投資者披露基金相關信息。上述行為不符合《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根據《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現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當高度重視上述問題,將相關責任追究到人,制定切實有效的整改方案,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并于收到本決定書后30日內將整改報告、內部問責情況報告及相關責任人的書面檢查報送我局。我局將視情況對你公司整改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20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