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上交所網站消息,上交所發布關于對上海新通聯包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通聯或公司 證券代碼:603022)股東曹立峰予以通報批評的決定。
經查明,截至2019年3月14日,曹立峰直接持有新通聯股票9,915,000股,占公司總股本的4.96%,為公司控股股東暨實際控制人曹文潔的一致行動人。2019年3月15、19日,曹立峰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分別減持公司股票500,000股和500,000股。3月20日,曹立峰公告股份減持計劃稱,擬自減持計劃公告之日起15個交易日后的3個月內減持公司股份不超過1,500,000股,即不超過公司總股本的0.75%。但曹立峰于3月20、21日即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分別減持公司股票805,600股和194,400股。曹立峰在上述4個交易日的減持行為合計減持公司股票2,000,000股,占公司總股本的1%。
作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暨實際控制人的一致行動人,曹立峰連續多次未按規定在首次減持前15個交易日預先披露減持計劃,且合計違規減持數量較大。曹立峰的上述減持行為違反了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八條,《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第2.1條、第2.23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等規定。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經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核通過,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7.2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紀律處分決定:對上海新通聯包裝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曹立峰予以通報批評。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八條: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 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并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區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減持時間區間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
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減持進展情況。減持計劃實施完畢后,大股東、董監高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并予公告;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未實施減持或者減持計劃未實施完畢的,應當在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后的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并予公告。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對方等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本規則及本所其他規定。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2.1條:上市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所其他規定,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第十三條:大股東、董監高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應當在首次賣出股份的15個交易日前向本所報告備案減持計劃,并予以公告。
前款規定的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區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不得超過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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