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官網昨日披露的“北京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11號)”顯示,北京監管局在監管過程中,發現華熙昕宇投資有限公司在《華熙昕宇投資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第一期)募集說明書》披露的2017年上半年財務數據中,成本費用披露不準確,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四條的相關規定。
2020年1月17日,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對華熙昕宇投資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要求華熙昕宇投資有限公司應高度重視上述問題,認真整改,切實加強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提高財務規范性水平,履行好信息披露義務,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北京監管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公開信息顯示,華熙昕宇投資有限公司于2000年1月19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成立。法定代表人趙燕,公司經營范圍包括項目投資;投資管理;投資咨詢;企業管理咨詢等。
天眼查顯示,華熙昕宇投資有限公司由趙燕持股66.80%,京華熙匯美文化創意投資有限公司持股33.20%。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
對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機構和人員,中國證監會可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責令參加培訓、責令定期報告、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暫不受理與行政許可有關的文件等相關監管措施;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證券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
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發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依照《證券法》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處理,對發行人、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采取本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相關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處以警告、罰款。
以下為處罰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華熙昕宇投資有限公司)
〔2020〕11號
關于對華熙昕宇投資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華熙昕宇投資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監管職責規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我局對你公司履行持續監管職責。我局在監管過程中,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你公司在《華熙昕宇投資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第一期)募集說明書》披露的2017年上半年財務數據中,成本費用披露不準確,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四條的相關規定。
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高度重視上述問題,認真整改,切實加強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提高財務規范性水平,履行好信息披露義務,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20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