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則債市“老鼠倉”裁判文書的公布,讓2013年“債市打黑”風暴的一些細節浮出水面。
這兩起案件都是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將本來屬于金融機構的利益通過高買低賣輸送給“丙類賬戶”,并由個人私分。
債市“老鼠倉”主角——“丙類賬戶”
中證君先來科普一下什么是“丙類賬戶”:
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賬戶按開戶者不同分為三類:
甲類賬戶——主要為商業銀行;
乙類賬戶——主要為券商、基金、保險等非銀行金融機構;
丙類賬戶——大部分為非金融機構法人。
業內人士指出,丙類戶的開戶門檻低,賬戶交易缺乏實質性監管,不少丙類戶的實際控制人是金融機構債券交易部門中供職的資深人士。一些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外開設丙類戶,在發行環節拿券,在交易環節與金融機構之間開展代持等灰色行為,借機向關系人違規輸送利益。
那么為什么是“丙類賬戶”?
一位債券交易員告訴中證君,甲、乙兩類賬戶監管比較嚴格,因此在利用債券賬戶利益輸送時交易對手方通常為丙類賬戶。
通過“丙類賬戶”花式輸送利益
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利用本公司賬戶與其控制的丙類賬戶在債券交易中“高買低賣”,丙類賬戶即可獲益,從業人員通過這樣的方式把利益從公司賬戶輸送到自己控制的賬戶中去。
現階段通過內幕交易進行非法利益輸送主要通過異常的結算模式和結算價格來進行。當存在內幕交易和非法利益輸送時,交易一方金融機構的人員與丙類賬戶的人員相勾結,丙類賬戶實質成為強勢方,利用有利的結算方式,以及收付款和收付券之間的時間差,實現空手套白狼。甚至還存在金融機構直接低價賣出、高價回購債券等形式向丙類戶直接送錢行為。
上述兩起案件亦不例外。
在這兩起案例中,存在著兩個相同的“丙類賬戶”,分別是由賴某和王曉勇實際控制的上海唐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唐紡公司”),2008年1月,唐紡公司與興業銀行建立債券結算代理關系;由王曉勇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上海泰慧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下稱“泰慧公司”),2008年10月,泰慧公司與包商銀行建立債券結算代理關系。
第一個案例中的被告有兩位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分別是原中航證券固定收益部債券交易員張蕾和原榆次農商行債券交易員(后分別擔任過該銀行資金營運中心副經理和資金營運中心負責人)的王曉勇。
他們是如何進行利益輸送的呢?
判決書顯示,2008年至2010年間,張蕾先后與賴某、王曉勇等預謀,將屬于中航證券的利益輸送給丙類戶唐紡公司、泰慧公司,由個人私分。張蕾在此過程中交易28只債券,獲利金額總計人民幣1762.358萬元。
2008年4月至2010年5月,王曉勇先后與張蕾預謀,通過控制債券交易環節和交易價格等手段,將屬于榆次農商行的利益輸送給丙類戶唐紡公司、泰慧公司,由個人私分。王曉勇在此過程中獲利總額達人民幣875.602萬元。
2008年6月至2009年6月,王某與張蕾預謀,利用王某擔任工商銀行資金營運中心債券交易員的職務便利,在“08鐵道部MTN2”、“08中石油MTN1”兩只銀行間債券交易過程中,通過控制債券交易環節和交易價格等手段,先后通過張蕾將屬于工商銀行的利益輸送給丙類戶唐紡公司、泰慧公司,獲利總額達人民幣413.615萬元。上述獲利數額由被告人張蕾、王華、梁某、賴某、王曉勇私分,非法占有為己有。
此外,二人還通過代持的方式作案。
2008年9月23日,張蕾以中航證券的名義,口頭委托榆次農商行、海通證券分別代申購面額1000萬“08網新CP**”債券,并指令兩家機構賣給中航證券。后張蕾委托榆次農商行買入該筆債券并代持。
2008年9月26日,王曉勇以榆次農商行名義,以全價100.3656從恒豐銀行買入面額3000萬“08網新CP**”債券。后王曉勇將面額5000萬的該筆債券委托長江證券買入并代持。
2009年3月13日,王曉勇、張蕾商定經貴陽銀行將該筆債券賣給包商銀行(泰慧公司代理行),張蕾將與王曉勇商定的交易要素告訴梁某,梁某當日根據張蕾提供的交易要素,指令王曉勇委托包商銀行以全價102.0190將該筆債券買入,同時指令包商銀行以全價103.0772賣給榆次農商行,獲利52.39萬元。
2009年7月14日,王曉勇、張蕾商定將該筆債券再度賣給包商銀行(泰慧公司的代理行),王曉勇按照張蕾提供的交易要素,指令包商銀行以全價103.7738元買入該筆債券,同時指令包商銀行以全價106.0824賣給華夏銀行。上述交易獲利114.41萬元,由張蕾、王曉勇與梁某、賴某私分。
最終,法院審理認為,張蕾與王曉勇均構成犯職務侵占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和三年。
非法獲利近億元
第二個案例中,被告有四名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分別是原海通證券固定收益部交易員楊洋、原中國人保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交易員謝東輝、原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場部高級交易員馮堅和原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場部承銷發行處處長王華。
2007年下半年,楊洋利用職務便利,通過梁某將屬于金融機構的利益輸送給丙類戶唐紡公司、泰慧公司后,由個人私分。
嘗到甜頭的楊洋,在2008年上半年又與謝東輝、馮堅、王華預謀,利用各自職務上的便利,采用委托其他金融機構代申購及代持、控制債券交易環節和交易價格、博取國債邊際利益等多種方式,通過梁某將屬于金融機構的利益輸送給唐紡公司、泰慧公司后,由個人私分。
楊洋參與債券交易30筆,職務侵占數額共計人民幣5240.92萬元;謝東輝參與債券交易5筆,職務侵占數額共計1083.66萬元;馮堅參與債券交易5筆,職務侵占數額共計810.62萬元;王華參與債券交易2筆,職務侵占數額共計889.29萬元。
法院認為,楊洋、謝東輝、馮堅、王華行為均構成職務侵占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五年六個月、五年和二年九個月,并處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