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證監局近日發布了關于對鄭國準、林云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經查,華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華安證券”)溫州湯家橋路證券營業部及其從業人員林云貴存在以下問題:一是營業部未審慎核查多名關聯客戶賬戶實際操作人、實際受益人、賬戶資金來源歸屬等重要信息及賬戶異常交易問題并防范風險;二是林云貴在從業期間,存在為客戶融資提供便利的行為,違反了《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09〕2號)第十三條的有關規定。
上述情況反映出營業部在動態監控客戶交易活動、及時報告重大異常行為和嚴格規范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方面存在薄弱環節,不符合《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六條的有關規定。鄭國準作為時任營業部負責人,負有管理不到位和管控不力的責任。按照《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有關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此外,浙江證監局指出,林云貴在為多名客戶辦理證券賬戶開立服務過程中,已知曉上述客戶以外的第三人與其溝通并決定客戶賬戶開立所需資金的入賬、提款以及客戶賬戶被該第三人實際控制并使用等異常和風險情況,仍未充分核實、報告相關客戶賬戶的實際操作人、實際受益人、賬戶資金來源歸屬等重要信息并防范風險,從而為多名客戶的融資活動提供了便利。按照《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決定對林云貴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09〕2號)第十三條規定:證券經紀人應當在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和證券公司授權的范圍內執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替客戶辦理賬戶開立、注銷、轉移,證券認購、交易或者資金存取、劃轉、查詢等事宜;
(二)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客戶的信息,或者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三)與客戶約定分享投資收益,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
(四)采取貶低競爭對手、進入競爭對手營業場所勸導客戶等不正當手段招攬客戶;
(五)泄漏客戶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六)為客戶之間的融資提供中介、擔保或者其他便利;
(七)為客戶提供非法的服務場所或者交易設施,或者通過互聯網絡、新聞媒體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八)委托他人代理其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九)損害客戶合法權益或者擾亂市場秩序的其他行為。
《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證券經紀人進行監督管理。對違法違規的證券經紀人,依法采取監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處罰。對違反規定或者因管理不善導致證券經紀人違法違規、客戶大量投訴、出現重大糾紛、不穩定事件的證券公司,可以要求其提高經紀業務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比例和有關證券營業部的分支機構風險資本準備計算金額,并依法采取限制其證券經紀人規模等監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處罰。
證券公司和證券經紀人的失信行為信息,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信息數據庫系統。
《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證券公司的員工從事證券經紀業務營銷活動,參照本規定執行。
證券公司的證券經紀業務營銷人員數量應當與公司的管理能力相適應。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責令定期報告、責令改正、監管談話等行政監管措施;對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責令改正、監管談話、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導致公司出現治理結構不健全、內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四條、《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采取行政監管措施。
關鍵詞: 華安證券員工吃警示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