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網站昨日公布的中國證監會廈門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經查,廈門華英匯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以下簡稱“華英匯”)未對基金進行風險評級,違反《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十七條的規定。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廈門證監局決定對華英匯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誠信檔案。華英匯應高度重視,認真學習私募法律法規,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整改,按照法律法規相關規定,規范私募基金投資運作行為,落實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完善內部控制,強化合規管理,并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廈門證監局提交整改完成的情況報告,廈門證監局將對整改情況進行檢查。
廈門英華資本管理有限公司(簡稱“英華資本”)為華英匯第一大股東,持股60%。張淑榮持有華英匯40%股份,持有廈門英華資本管理有限公司50%股份。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十七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或者委托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應當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 中國證監 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廈門證監局關于對廈門華英匯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廈門華英匯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經查,你司未對基金進行風險評級,違反《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十七條的規定。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誠信檔案。你司應高度重視,認真學習私募法律法規,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整改,按照法律法規相關規定,規范私募基金投資運作行為,落實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完善內部控制,強化合規管理,并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整改完成的情況報告,我局將對整改情況進行檢查。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廈門證監局
2019年12月10日
關鍵詞: 英華資本子公司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