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山東省分局網站今日公布的外匯行政處罰信息表(日匯檢罰〔2019〕2號)顯示,經查,濟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以下簡稱“濟寧銀行日照分行”)存在國際收支統計錯申報的行為,違反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國務院令第642號修訂)第十條、《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實施細則》(匯發〔2015〕27號文印發)第三條及第八條的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日照市中心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決定對濟寧銀行日照分行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罰款。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濟寧銀行成立于2001年7月30日,注冊資本19.83億元,杜強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濟寧銀行日照分行成立于2015年8月17日,臧家勝為負責人。
《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國務院令第642號修訂)第十條規定:中國境內各類金融機構應當直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報其自營對外業務情況,包括其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其變動情況,相應的利潤、利息收支情況,以及對外金融服務收支和其他收支情況;并履行與中國居民和非中國居民通過其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活動有關的義務。
《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實施細則》(匯發〔2015〕27號文印發)第三條規定:境內銀行應督促和指導境內居民和境內非居民辦理申報,履行審核及發送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相關信息等職責,確保申報數據的及時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實施細則》(匯發〔2015〕27號文印發)第八條規定:對于涉外收付款數據中的基礎信息,境內銀行應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流程和要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申報主體應配合境內銀行進行數據報送。
對于涉外收付款數據中的申報信息,申報主體應按照本實施細則、境內銀行涉外收付憑證管理規定以及其他涉外收付款申報相關規定的要求填報,境內銀行應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流程和要求對申報信息進行審核和報送。對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5000美元)的對私涉外收付款,實行限額下免申報,即個人申報主體可免填涉外收付憑證(含紙質憑證和電子單據)中的申報信息,但境內非居民個人通過境內銀行從境外收到和對境外支付的款項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機構可以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提交有效單證或者提交的單證不真實的;
(四)違反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的;
(五)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的;
(六)拒絕、阻礙外匯管理機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的。
以下為原文:
關鍵詞: 濟寧銀行違法遭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