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布的上海銀保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滬銀保監銀罰決字〔2019〕82號)顯示,新韓銀行(中國)有限公司上海浦西支行存在以下3宗違法行為:
1.2018年10月至11月,該支行柜面業務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
2.2018年11月,該支行查庫管理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
3.2018年,該支行員工行為管理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對其處以責令改正,并處罰款共計150萬元。
上海銀保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滬銀保監銀罰決字〔2019〕80號)顯示,當事人樸今美對2018年10月至11月,新韓中國浦西支行柜面業務和員工行為管理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對其處以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終身。
上海銀保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滬銀保監銀罰決字〔2019〕81號)顯示,當事人NAM BOO KANG對2018年10月至11月,新韓中國浦西支行柜面業務、查庫管理和員工行為管理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違規行為負有直接管理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對其處以警告,并取消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2年。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株式會社新韓銀行(簡稱“新韓銀行”)于1982年7月在韓國成立,是新韓金融集團全資控股的銀行。自1994年起,先后在中國境內設立了天津、上海、青島分行和天津濱海支行。新韓銀行(中國)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30日正式成立,由新韓銀行全資控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以下為原文:
關鍵詞: 新韓中國浦西支行被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