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證監會網站消息,廣東證監局對珠海橫琴瀾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瀾潾基金)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經查,發現瀾潾基金存在以下問題:
一、瀾潾基金在基金合同或認購確認書中向投資者承諾最低收益,不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
二、瀾潾基金合規風控負責人發生變更后,未及時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報告。上述行為不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三、瀾潾基金在管理某私募基金產品過程中,未按照協議約定向投資者披露基金相關信息。上述行為不符合《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根據《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現決定對瀾潾基金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瀾潾基金應當高度重視上述問題,將相關責任追究到人,制定切實有效的整改方案,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并于收到本決定書后30日內將整改報告、內部問責情況報告及相關責任人的書面檢查報送我局。廣東證監局將視情況對你公司整改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是原文:
關于對珠海橫琴瀾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珠海橫琴瀾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9年9月5日至6日對你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你公司在基金合同或認購確認書中向投資者承諾最低收益,不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
二、你公司合規風控負責人發生變更后,未及時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報告。上述行為不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三、你公司在管理某私募基金產品過程中,未按照協議約定向投資者披露基金相關信息。上述行為不符合《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根據《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現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當高度重視上述問題,將相關責任追究到人,制定切實有效的整改方案,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并于收到本決定書后30日內將整改報告、內部問責情況報告及相關責任人的書面檢查報送我局。我局將視情況對你公司整改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19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