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證監會網站消息,山西監管局對太原獅頭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簡稱ST獅頭)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經查,山西監管局發現ST獅頭內控方面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1.子公司龍凈水業龍頭銷售業務存在部分出庫單時間早于發貨通知單簽批日期情形。
2.子公司龍凈水業個別水環境綜合治理項目開工時間早于中標及簽訂合同日期。
3.截至2019年6月27日,子公司龍凈水業2019年1月至5月發生的水質檢測費、人員工資等部分工程后續支出尚未記賬。
4.公司進行商譽減值測試時預測的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與公司歷史數據存在差異且沒有其他充足依據。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證監會公告〔2018〕29號)第九十四條第一款、《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財會〔2008〕7號)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六條相關規定。
《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當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增持、減持或質押公司股份或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轉移時,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應及時、準確地向全體股東披露有關信息。
《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第三十一條:會計系統控制要求企業嚴格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加強會計基礎工作,明確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會計報告的處理程序,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
企業應當依法設置會計機構,配備會計從業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機構負責人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大中型企業應當設置總會計師。設置總會計師的企業,不得設置與其職權重疊的副職。
《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第三十六條: 企業應當根據內部控制目標,結合風險應對策略,綜合運用控制措施,對各種業務和事項實施有效控制。
以下是原文:
關于對太原獅頭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太原獅頭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聯合上海證券交易所于2019年6月對你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我局發現你公司內控方面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1.子公司龍凈水業龍頭銷售業務存在部分出庫單時間早于發貨通知單簽批日期情形。
2.子公司龍凈水業個別水環境綜合治理項目開工時間早于中標及簽訂合同日期。
3.截至2019年6月27日,子公司龍凈水業2019年1月至5月發生的水質檢測費、人員工資等部分工程后續支出尚未記賬。
4.公司進行商譽減值測試時預測的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與公司歷史數據存在差異且沒有其他充足依據。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證監會公告〔2018〕29號)第九十四條第一款、《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財會〔2008〕7號)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六條相關規定。
鑒于上市公司對下屬子公司管控不到位,子公司內部管理不完善,會計核算不規范,在規范運作等方面存在一些問題,按照《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證監會公告〔2010〕12號)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立即進行整改,切實提高內部控制水平,于1個月內將整改落實情況書面報送我局。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山西監管局
2019年9月3日
關鍵詞: ST獅頭遭責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