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證監會網站消息,廣東證監局發布關于中勤萬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陳明生、吳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查發現中勤萬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簡稱中勤萬信)、陳明生、吳震在審計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發現公司無形資產攤銷存在重大錯報。2017年度和2018年度,*ST東凌在無形資產(采礦權)攤銷上存在以下重大錯報:一是*ST東凌在合并報表層面將同一無形資產(采礦權)劃分成兩部分用不同方法進行攤銷;二是*ST東凌實際執行的無形資產(采礦權)攤銷方法與其年度財務報告披露的無形資產攤銷方法不一致。中勤萬信、陳明生、吳震在*ST東凌年度審計執業過程中未恰當運用職業判斷并保持職業懷疑,導致未發現*ST東凌無形資產攤銷及其方法選用存在重大錯報。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二十九條的規定。
二、未根據相關規定在重新出具的公司審計報告中增加相關強調事項段或其他事項段。中勤萬信、陳明生、吳震經審計,于2018年4月26日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ST東凌2017年度審計報告(勤信審字【2018】第1017號)。為消除無法表示意見審計報告的影響,*ST東凌重新聘請評估機構北京天健興業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對無法表示意見所涉事項進行了重新評估和計量,并對2017年度相關報表科目和附注進行追溯調整,中勤萬信、陳明生、吳震于2019年4月22日對*ST東凌調整后的2017年財務報表重新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勤信審字【2019】第0931號)。經查,中勤萬信、陳明生、吳震未按規定在重新出具的*ST東凌2017年度審計報告中增加相關強調事項段或其他事項段。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32號——期后事項》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3號——在審計報告中增加強調事項段和其他事項段》第五條的規定。
三、未恰當確定公司2018年度審計報告關鍵審計事項。中勤萬信、陳明生、吳震在*ST東凌2017年度審計工作中,將“無形資產——采礦權減值”確定為關鍵審計事項,確認依據主要為“無形資產(采礦權)金額較大、對財務報表的影響較為重大,減值測試過程較為復雜且管理層需要作出重大判斷”。但在2018年末*ST東凌無形資產(采礦權)占公司總資產的65.72%,影響公司“無形資產——采礦權減值”作為關鍵審計事項的因素未發生明顯變化的情況下,中勤萬信、陳明生、吳震未將“無形資產——采礦權減值”確認為*ST東凌2018年度審計工作的關鍵審計事項。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4號——在審計報告中溝通關鍵審計事項》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
四、未對公司無形資產(采礦權)減值測試進行復核。經查閱中勤萬信、陳明生、吳震的審計工作底稿,未見*ST東凌管理層有關對2018年期末無形資產(采礦權)執行減值測試的資料,也未見中勤萬信、陳明生、吳震對*ST東凌無形資產(采礦權)減值測試執行復核的審計證據。中勤萬信、陳明生、吳震在未執行必要的審計程序,也未獲得充分、適當審計證據的情況下,對*ST東凌無形資產(采礦權)在2018年底是否存在減值跡象進行判斷并作出結論。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規定。
五、未對公司超過重要性金額的預收款執行相關審計程序。2018年末,*ST東凌賬面存在一筆子公司元通船運(香港)有限公司對Sealegend Shipping公司的80萬美元預收賬款,賬齡1-2年,上述預收賬款金額超過了中勤萬信、陳明生、吳震在審計策略里確定的實際執行重要性金額(人民幣100萬元)的標準。但中勤萬信、陳明生、吳震的審計工作底稿中未提供與該業務相關的確認資料,直至我局現場檢查發現該問題后,中勤萬信、陳明生、吳震才對該預收款項進行了補充函證。中勤萬信、陳明生、吳震在未執行必要的審計程序,也未獲得充分、適當審計證據的情況下,對上述預收賬款進行確認并發表審計意見,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規定。
六、識別確定重要組成部分程序執行不到位。中勤萬信、陳明生、吳震在*ST東凌2018年度審計工作中,將*ST東凌母公司、中農國際鉀鹽開發有限公司、廣州東凌貿易有限公司作為重要組成部分,但審計工作底稿中未見確定上述重要組成部分的具體判斷標準及證據,識別確定重要組成部分程序執行不到位。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401號——對集團財務報表審計的特殊考慮》第十八條、第三十一條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規定。
七、集團層面審計項目組對組成部分層面確定的重要性的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經查閱中勤萬信、陳明生、吳震的審計工作底稿,未發現*ST東凌集團審計項目組對組成部分層面確定的重要性進行評價的資料。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401號——對集團財務報表審計的特殊考慮》第三十五條的規定。
綜上,中勤萬信、陳明生、吳震的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相關規定。陳明生、吳震作為上述審計項目的簽字注冊會計師,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中勤萬信、陳明生、吳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人員,違反《證券法》、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由中國證監會依法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記入誠信檔案等監管措施;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中國證監會依法處罰。
以下是原文:
關于對中勤萬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陳明生、吳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中勤萬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陳明生、吳震:
根據《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證監會公告〔2010〕12號)、《財政部、證監會關于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會〔2012〕2號)等規定,我局派出檢查組對廣州東凌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東凌或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并對你們執業的*ST東凌2017年度、2018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工作進行了延伸檢查。經查,我局發現你們在審計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發現公司無形資產攤銷存在重大錯報。2017年度和2018年度,*ST東凌在無形資產(采礦權)攤銷上存在以下重大錯報:一是*ST東凌在合并報表層面將同一無形資產(采礦權)劃分成兩部分用不同方法進行攤銷;二是*ST東凌實際執行的無形資產(采礦權)攤銷方法與其年度財務報告披露的無形資產攤銷方法不一致。你們在*ST東凌年度審計執業過程中未恰當運用職業判斷并保持職業懷疑,導致未發現*ST東凌無形資產攤銷及其方法選用存在重大錯報。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二十九條的規定。
二、未根據相關規定在重新出具的公司審計報告中增加相關強調事項段或其他事項段。你們經審計,于2018年4月26日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ST東凌2017年度審計報告(勤信審字【2018】第1017號)。為消除無法表示意見審計報告的影響,*ST東凌重新聘請評估機構北京天健興業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對無法表示意見所涉事項進行了重新評估和計量,并對2017年度相關報表科目和附注進行追溯調整,你們于2019年4月22日對*ST東凌調整后的2017年財務報表重新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勤信審字【2019】第0931號)。經查,你們未按規定在重新出具的*ST東凌2017年度審計報告中增加相關強調事項段或其他事項段。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32號——期后事項》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3號——在審計報告中增加強調事項段和其他事項段》第五條的規定。
三、未恰當確定公司2018年度審計報告關鍵審計事項。你們在*ST東凌2017年度審計工作中,將“無形資產——采礦權減值”確定為關鍵審計事項,確認依據主要為“無形資產(采礦權)金額較大、對財務報表的影響較為重大,減值測試過程較為復雜且管理層需要作出重大判斷”。但在2018年末*ST東凌無形資產(采礦權)占公司總資產的65.72%,影響公司“無形資產——采礦權減值”作為關鍵審計事項的因素未發生明顯變化的情況下,你們未將“無形資產——采礦權減值”確認為*ST東凌2018年度審計工作的關鍵審計事項。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4號——在審計報告中溝通關鍵審計事項》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
四、未對公司無形資產(采礦權)減值測試進行復核。經查閱你們的審計工作底稿,未見*ST東凌管理層有關對2018年期末無形資產(采礦權)執行減值測試的資料,也未見你們對*ST東凌無形資產(采礦權)減值測試執行復核的審計證據。你們在未執行必要的審計程序,也未獲得充分、適當審計證據的情況下,對*ST東凌無形資產(采礦權)在2018年底是否存在減值跡象進行判斷并作出結論。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規定。
五、未對公司超過重要性金額的預收款執行相關審計程序。2018年末,*ST東凌賬面存在一筆子公司元通船運(香港)有限公司對Sealegend Shipping公司的80萬美元預收賬款,賬齡1-2年,上述預收賬款金額超過了你們在審計策略里確定的實際執行重要性金額(人民幣100萬元)的標準。但你們的審計工作底稿中未提供與該業務相關的確認資料,直至我局現場檢查發現該問題后,你們才對該預收款項進行了補充函證。你們在未執行必要的審計程序,也未獲得充分、適當審計證據的情況下,對上述預收賬款進行確認并發表審計意見,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規定。
六、識別確定重要組成部分程序執行不到位。你們在*ST東凌2018年度審計工作中,將*ST東凌母公司、中農國際鉀鹽開發有限公司、廣州東凌貿易有限公司作為重要組成部分,但審計工作底稿中未見確定上述重要組成部分的具體判斷標準及證據,識別確定重要組成部分程序執行不到位。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401號——對集團財務報表審計的特殊考慮》第十八條、第三十一條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規定。
七、集團層面審計項目組對組成部分層面確定的重要性的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經查閱你們的審計工作底稿,未發現*ST東凌集團審計項目組對組成部分層面確定的重要性進行評價的資料。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401號——對集團財務報表審計的特殊考慮》第三十五條的規定。
綜上,你們的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相關規定。陳明生、吳震作為上述審計項目的簽字注冊會計師,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們應認真吸取教訓,嚴格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規定做好整改工作,并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內部問責,于收到本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30日內向我局報送整改報告、內部問責情況,同時要進一步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質量控制制度,勤勉盡責履行審計工作義務,確保審計質量。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19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