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稅總局武漢稽查局接連公布多則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有7家公司在沒有真實業務的情況下,虛開增值稅發票,流向50家藥械公司,其中,正大天晴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正大天晴”)子公司南京正大天晴制藥有限公司(“南京正大天晴”)涉嫌接受虛開增值稅普票共計4份。
接受兩家廣告公司虛開增值稅普票達4份
國家稅務總局武漢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稅務處理決定書(武稅二稽處〔2019〕69771號)顯示,武漢渝之榮宇廣告傳媒有限公司在沒有真實業務交易的情況下于2018年2月7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對下游共計28家企業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70份,數額達536.63萬元,稅額為16.10萬元,價稅合計552.73萬元。其中,向南京正大天晴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2份,發票代碼:4200171320,發票號碼30509933-30509934。
國家稅務總局武漢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稅務處理決定書(武稅二稽處〔2019〕69772號)顯示,武漢富栗之芯廣告傳媒有限公司在沒有真實的業務交易情況下于2018年1月4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對下游共計22家企業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50份,數額達348.60萬元,稅額為10.46萬元,價稅合計359.06萬元。其中,向南京正大天晴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2份,發票代碼:4200164320,發票號碼:64911756-64911757。
中國網財經記者就此事致函正大天晴,截至發稿,尚未收到任何回復。
據獲悉,國務院第587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指出,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的規定,該行為被定性為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
同時,《關于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11年第8號)第一條第三款的規定顯示,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應當移交案件的全部材料,同時將案件移送書及有關材料目錄抄送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機關在移送案件時已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一并抄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未作出處罰決定的,原則上應當在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法院作出無罪判決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后,再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
正大天晴多家子公司多次被曝員工行賄
據了解,2001年,泰國正大、正大天晴、江蘇農墾和南京金康四家股東投資創建南京正大天晴,主要從事藥品、消毒劑的研發、生產和銷售。記者搜索天眼查發現,在南京正大天晴的股東名單里,正大天晴占股51%,是南京正大天晴的大股東。
官網顯示,正大天晴是集科研、生產和銷售為一體的創新型醫藥集團企業,是國內知名的肝病、抗腫瘤藥物研發和生產基地,2017年位列中國醫藥工業百強企業榜第17位。公開資料顯示,2019年3月20日,正大天晴的母公司中國生物制藥公布了2018年業績,集團全年營業收入208.89億元,同比增長41%,盈利90.46億元,同比增長316.7%。其中,肝病用藥是收入支柱,4款產品銷售超過10億元。
中國網財經記者梳理發現,此前正大天晴多家子公司曾多次發生“員工行賄醫生”事件,本次涉嫌接受虛開增值稅普票的南京正大天晴也在其中。
據江蘇省淮安市中院刑事裁定書【(2014)淮中刑二終字第0078號】顯示,2011年5月至2012年12月,淮安市第四人民醫院二病區科原主任沈懷成按月收受連云港正大天晴(正大天晴100%控股子公司)業務員谷某為感謝其在科室使用“恩替卡韋”藥品所送的人民幣19050元。據獲悉,谷某系連云港正大天晴業務員,代理“恩替卡韋”藥品。在該藥品進入淮安市第四人民醫院后,谷某向沈懷成推薦使用該藥品并允諾給付回扣。2011年5月至2012年12月期間,其以沈懷成所管理的二病區“恩替卡韋”藥品總使用量的大小為依據,以每盒13元的回扣價格,按月在沈懷成的辦公室或家中將現金送給沈懷成。
2013年8月28日,央視曝光正大天晴組織10余位醫生開會,該團隊只在機場開了50分鐘的會,隨后一行人前往泰國清邁旅游3天。關于此次旅游的目的,公司內部文件明確寫著,為對5至7月達到用藥預期的大客戶進行激勵,進一步增加甘平的銷量。此外,該公司還根據醫生的“貢獻”大小,組織醫生到臺灣和九寨溝等地旅游。
2015年7月,江蘇徐州市中院終審宣判了一起醫院科室巨額回扣案,南京正大天晴被牽涉其中。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顯示,2011年2月至2014年7月期間,原徐州礦務集團總醫院麻醉科主任韓洪濤非法收受南京正大天晴業務員張某所送回扣款共計人民幣513300元,將其中221820元存入其個人銀行卡,其余291480元用于麻醉科集體分配。最終,徐礦集團總醫院麻醉科被判處罰金50萬元,該科原負責人韓洪濤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沒收財產10萬元。
2016年7月,經揚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依法對連云港正大天晴江都區藥品銷售主管徐雙龍以涉嫌行賄罪逮捕。判決書顯示,2010年12月至2014年1月間,徐雙龍在揚州市江都人民醫院負責銷售該公司針劑天冊(比阿培南)、甘美(異甘草酸鎂)、止諾(鹽酸帕洛諾司瓊)等藥品工作期間,直接向揚州市江都人民醫院ICU科、老年科、呼吸科等科室主任及醫生行賄。2014年2月至2016年4月,徐雙龍負責該公司在江都地區針劑天冊(比阿培南)等藥品銷售過程中,直接和指使他人向揚州市江都人民醫院ICU科、老年科、呼吸科等科室主任及醫生行賄。據悉,2013年10月至2015年4月,正大天晴揚州辦事處揚州市人醫板塊醫藥代表陳某按藥品使用量和回扣標準給老年科回扣款約五六萬元。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正大天晴江都市場銷售員陳某負責揚州市江都人民醫院老年科比阿培南銷售期間,按藥品使用量和20元/支的回扣標準給老年科回扣。
對于正大天晴子公司涉嫌接受虛開增值稅普票事件,中國網財經記者將持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