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民警例行檢查身份證
女子不但無理取鬧拒不配合
還動手抓傷民警
竟還裝成受害者報警求助
結果...
7月14日19時,在無錫火車站高鐵出站口地鐵通道內,民警王雄帶著兩名輔警,例行對過往行人進行居民身份證查驗。
19時30分,民警發現一名男子頭戴鴨舌帽,手拖大行李箱,遂上前要求該男子出示身份證進行查驗。
結果與該男子同行的女子突然爆發,上前阻撓民警查驗,態度惡劣。
民警多次警告其配合查驗,依法出示身份證,然而該女子無視警告,不停地大聲質疑民警,“哪條法律說走路時可以讓警察檢查(身份證)?”
民警耐心告訴對方,檢查身份證是依照法律在執行公務,但女子依然不聽勸告,反復大聲質疑民警,“警察有什么了不起的,你依據的是什么法?第幾條?”
民警當即掏出手機,給她解釋具體的法律條文。
但女子卻不依不饒,繼續指責和阻撓現場民警查驗居民身份證,對同行男子的勸導也無動于衷。
于是,民警依法對其進行強制傳喚。
過程中,女子情緒不但沒有控制收斂,反而更加激動,突然伸手推搡和抓撓民警手臂。民警急忙抽手,但依然被女子用長指甲在手臂上留下多道抓痕。
隨后,該女子竟然撥打了110報警電話,聲稱“警察打人”。
110民警到場了解情況后,隨即將該女子控制,移交至交通治安分局刑警大隊審查。
經審訊,女子鄒某某為自己的行為感到后悔,稱因自己之前對民警工作有誤會,所以當時脾氣比較急,做出錯誤舉動。
目前,女子已因涉嫌妨害公務被依法刑事拘留。
法律鏈接
查驗居民身份證是法律賦予公安機關的重要職責,是公安機關一項日常的執法活動。人民警察查驗居民身份證是有明確法律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對警察查驗居民身份證的情形作出了詳細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五條: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出示執法證件,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
(一)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實施現場管制時,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三)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突發事件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
(四)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或者在重大活動期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場所,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五)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公安機關查驗居民身份證,是打擊違法犯罪、維護公共安全、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這是長期實踐的經驗總結,也是保民平安的現實需要。希望公民理解并配合民警依法查驗居民身份證,共同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
如果公民拒絕配合警察依法查驗身份證,警察可以采取強制措施,包括帶離現場等。對于暴力抗拒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可以妨害公務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耐心解釋法律條文你不聽
非要抓起來才能冷靜!
現在知道依據什么法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