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近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62號顯示,廣東廣州日報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粵傳媒”)通過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的方式收購上海香榭麗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榭麗”)過程中,香榭麗通過制作“虛假合同”于2011年-2013年3年時間內共計虛增凈利潤3.06億元,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大成律所”)作為該項目的專項法律顧問,未勤勉盡責。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大成律所未對香榭麗重大業務合同進行審慎核查驗證;未發現香榭麗對外重大擔保事項,亦未對該事項進行審慎查驗;未按照查驗計劃列明的程序和方法審慎查驗香榭麗廣告陣地和屏幕。該項目經辦律師張新明、許東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責令大成律所改正,沒收其業務收入30萬元,并對其處以90萬元罰款;給予張新明、許東警告,并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
經查明,香榭麗通過制作“虛假合同”虛增利潤,導致粵傳媒在收購香榭麗過程中披露的相關文件存在虛假陳述的相關情況。據粵傳媒披露,香榭麗2011年-2013年的凈利潤分別為3647.28萬元、3695.35萬元、4685.43萬元。上述數據系虛假記載,根據番禺區公安分局調查,以及安信司法鑒定所鑒定的結果,經粵傳媒剔除有關虛假合同,香榭麗2011年-2013年的凈利潤分別為-436.02萬元、-6599.33萬元、-1.15億元。粵傳媒在上述文件中披露的香榭麗2011年-2013年年報的凈利潤分別虛增4083.30萬元、1.03億元、1.62億元,三年合計虛增凈利潤3.06億元。
2013年9月28日,大成律所與粵傳媒簽訂《專項法律服務合同》,擔任粵傳媒收購香榭麗項目專項法律顧問。大成律所于2013年10月25日出具了《法律意見書》,該《法律意見書》列示的香榭麗重大業務合同、重大擔保事項和引用中天運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數據等存在虛假陳述。該項目經辦律師為張新明和許東。
首先,大成律所未對香榭麗重大業務合同進行審慎核查驗證,根據《法律意見書》,大成律所將重大業務合同定義為截至2013年6月30日,香榭麗已經簽署或正在履行的標的額在100萬以上的業務合同及其律所認為重要的其他合同。根據上述重大業務合同定義標準,僅經司法鑒定確認為虛假的合同中,涉及2013年6月30日之前已經簽署并開始或已經履行的合同便有73份。但大成律所在其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中,只列示了香榭麗與6家客戶簽訂的重大業務合同,其中,與重慶翰宗廣告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翰宗”)、北京新速通傳媒廣告有限公司簽訂的合同均存在虛假業務,僅在2012年與重慶翰宗發生的虛假業務,便導致香榭麗虛增收入1651萬元,占香謝麗2012年收入的6.88%。
在大成律所的工作底稿中,只保留了10家公司的業務合同或訂單復印件,以及2家公司工商登記資料的查詢記錄。除此以外,未發現大成律所對重大業務合同執行查驗程序的其他記錄。其中有9家公司合同文本為大成律所要求被盡職調查對象香榭麗提供的資料,大成律所未對其內容、性質和效力等進行必要的查驗、分析和判斷。大成律所經辦律師張新明和許東均承認針對上述業務合同,只執行了核對合同原件的核查程序,且只有少數幾個合同在底稿中進行了留底。
大成律所上述行為不符合《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以下簡稱《律所執業規則》)第四條“律師事務所及其指派的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應當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和能力,依據自己的查驗行為,獨立作出查驗結論,出具法律意見。對于收集證據材料等事項,應當親自辦理,不得交由委托人代為辦理;使用委托人提供材料的,應當對其內容、性質和效力等進行必要的查驗、分析和判斷”,第五條“律師事務所及其指派的律師對有關事實、法律問題作出認定和判斷,應當有適當的證據和理由”,第十一條“待查驗事項只需書面憑證便可證明的,在無法獲得憑證原件加以對照查驗的情況下,律師應當采用查詢、復核等方式予以確認;待查驗事項沒有書面憑證或者僅有書面憑證不足以證明的,律師應當采用實地調查、面談等方式進行查驗”,第十四條“律師采用書面核查方式進行查驗的,應當分析相關書面信息的可靠性”。
其次,大成律所未發現香榭麗對外重大擔保事項,亦未對該事項進行審慎查驗。2012年3月,香榭麗實際控制人葉某因資金周轉困難向廣西金拇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拇指”)申請借款2000萬元,并委托金拇指將該2000萬元直接支付給香榭麗。金拇指于2012年6月13日、9月20日和2013年2月7日、5月6日分4筆向香榭麗轉入款項合計2000萬元。
2013年10月24日,香榭麗向金拇指出具《承諾書》,承諾以其名下擁有自有產權的戶外LED顯示屏作為連帶擔保,為葉某于2013年12月31日前以貨幣形式返還金拇指2000萬元款項的還款責任承擔連帶責任。該擔保金額占香榭麗2013年6月30日經審計凈資產2.63億元的7.60%。該事項屬于應當披露的或有事項,粵傳媒在上述文件中未披露該事項,直至2016年9月6日,才披露上述事實。
在大成律所工作底稿中,關于香榭麗對外擔保事項,大成律所執行的查驗程序主要為通過向香榭麗發送資料清單,讓其提供所有對外擔保合同,并讓其做出已提供所有擔保事項相關合同的承諾等程序,未見其對香榭麗對外重大擔保事項執行與香榭麗財務負責人、會計師面談,以及向第三方查證、確認等其他查驗程序。大成律所未發現香榭麗存在2000萬元對外重大擔保事項,未按照《核查計劃》落實相關程序,也未見其對查驗計劃的落實情況進行評估和總結;對于查驗計劃未完全落實的,未見其說明原因或者采取的其他查驗措施。
大成律所上述行為不符合《律所執業規則》第二十六條“對委托人是否存在對外重大擔保事項的查驗,律師應當與委托人的財務負責人等相關人員及委托人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會計師面談,并根據需要向該委托人的開戶銀行、公司登記機關、證券登記機構和委托人不動產、知識產權的登記部門等進行查證、確認”,第九條“……查驗工作結束后,律師事務所及其指派的律師應當對查驗計劃的落實情況進行評估和總結;查驗計劃未完全落實的,應當說明原因或者采取的其他查驗措施”的規定。
最后,大成律所未按照查驗計劃列明的程序和方法審慎查驗香榭麗廣告陣地和屏幕。大成律所《核查計劃》第6頁顯示,“對于廣告陣地和屏幕,進行現場核實”,明確了對廣告陣地和屏幕資產的查驗工作要求。經檢查工作底稿,大成律所對廣告陣地和屏幕相關資產進行核實的工作方法主要包括:調取相關業務合同、要求對手方出具情況說明、向公共機構查詢產權登記情況和工商資料,并未按照查驗計劃所述的程序和方法對相關資產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作充分查驗。
大成律所經辦律師張新明和許東均在詢問筆錄中表示,他們根據與其他中介機構的分工安排,到實地查看了相關的陣地和屏幕,但沒有在底稿中對現場核實的情況進行記錄。根據大成律所制定的《核查計劃》,律師應當落實查驗計劃的各項工作要求,對于不能落實的事項應當說明原因或采取替代性措施。而大成律所既未按照查驗計劃進行查驗,也未對其不遵守查驗計劃的原因作出說明或采取其他措施。
大成律所上述行為不符合《律所執業規則》第九條“……查驗工作結束后,律師事務所及其指派的律師應當對查驗計劃的落實情況進行評估和總結;查驗計劃未完全落實的,應當說明原因或者采取的其他查驗措施”。
綜上,大成律所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律師事務所及其指派的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應當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勤勉盡責,審慎履行核查和驗證義務”規定,以及《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證券服務機構為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等證券業務活動制作、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財務顧問報告、資信評級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應當勤勉盡責,對所依據的文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所述情況。
大成律所是在粵傳媒收購香榭麗項目中未勤勉盡責的證券服務機構,項目經辦律師張新明、許東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
一、責令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改正,沒收其業務收入30萬元,并對其處以90萬元罰款;
二、給予張新明、許東警告,并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
以下為處罰原文: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張新明、許東)
〔2019〕62號
當事人: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大成律所),住址:北京市朝陽區東大橋路。
張新明,男,1970年5月出生,時任大成律所合伙人,項目經辦律師,住址:上海市紀念路。
許東,男,1969年1月出生,時任大成律所律師,項目經辦律師,住址: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大成律所在廣東廣州日報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粵傳媒)通過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的方式收購上海香榭麗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榭麗)項目中未勤勉盡責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大成律所、張新明、許東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香榭麗通過制作“虛假合同”虛增利潤,導致粵傳媒在收購香榭麗過程中披露的相關文件存在虛假陳述的相關情況
2013年10月28日、30日,粵傳媒為收購香榭麗先后披露了一系列文件,其中包括《廣東廣州日報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現金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報告書》(以下簡稱《收購報告書》)以及大成律所出具的《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關于公司現金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之實施情況的法律意見書》(以下簡稱《法律意見書》)等文件。
《收購報告書》指出香榭麗2011年、2012年和2013年上半年的凈利潤分別為3,647.28萬元、3,695.35萬元和1,114.51萬元。2014年5月24日,粵傳媒在披露的相關文件中指出香榭麗2011年至2013年凈利潤分別為3,647.28萬元、3,695.35萬元和4,685.43萬元。
上述數據系虛假記載,根據番禺區公安分局調查,以及安信司法鑒定所鑒定的結果,經粵傳媒剔除有關虛假合同,香榭麗2011年、2012年、2013年上半年和2013年的凈利潤分別為-436.02萬元、-6,599.33萬元、-4,862.43萬元和-11,526.42萬元。粵傳媒在上述文件中披露的香榭麗2011年年報、2012年年報、2013年半年報和2013年年報的凈利潤分別虛增4,083.30萬元、10,294.68萬元、5,976.94萬元和16,211.85萬元。
二、大成律所是粵傳媒收購香榭麗項目的法律顧問
2013年9月28日,大成律所與粵傳媒簽訂《專項法律服務合同》,擔任粵傳媒收購香榭麗項目專項法律顧問。雙方約定,大成律所作為專項法律顧問的主要工作內容包括:1.參與本次重組方案的研討,提供相關法律咨詢及建議;2.對香榭麗進行法律盡職調查并出具法律盡職調查報告;3.與甲方(粵傳媒,下同)和甲方聘請的其他中介機構對盡職調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商討并協助規范;……6.為本次重組出具法律意見書、相關說明、承諾等文件……。雙方還約定,乙方(大成律所,下同)在向甲方提供本合同項下的法律服務時,應在合理范圍內盡其一切努力并始終盡其誠信和審慎義務……。大成律所于2013年10月25日出具了《法律意見書》,大成律所在《法律意見書》中聲明:……本所及本所律師已履行法定職責,遵循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原則,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對本次交易的相關法律事項(以本法律意見發表意見事項為準及為限)進行了核查驗證,保證本法律意見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該項目于2014年7月1日完成交割手續,粵傳媒于當時公告了大成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該項目收費金額為30萬元,大成律所分別于2013年10月14日、28日和2014年5月16日收到15萬元、7.5萬元和7.5萬元。項目經辦律師為張新明和許東。
該《法律意見書》列示的香榭麗重大業務合同、重大擔保事項和引用中天運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數據等存在虛假陳述。
三、大成律所未對香榭麗重大業務合同進行審慎核查驗證
香榭麗業務單一,收入主要為戶外LED屏體廣告收入,2011年-2013年6月,該類收入占比均達到100%。由該業務產生的應收賬款為公司最主要的資產之一。香榭麗應收賬款余額大、占比高,且呈現快速上升趨勢,2011年末、2012年末和2013年6月末,該公司應收賬款賬面余額分別為1.18億元、2.04億元和2.52億元,占總資產的比例分別為37.58%,48.11%和60.87%。香榭麗銷售收款業務存在高風險特征,相關業務合同真實性存在高風險。根據《法律意見書》,大成律所將重大業務合同定義為截至2013年6月30日,香榭麗已經簽署或正在履行的標的額在100萬以上的業務合同及其律所認為重要的其他合同。經辦律師許東在詢問筆錄中確認,他們在盡職調查時,制定了業務合同的核驗的標準為金額100萬元以上合同。
根據上述重大業務合同定義標準,僅經司法鑒定確認為虛假的合同中,涉及2013年6月30日之前已經簽署并開始或已經履行的合同便有73份。但大成律所在其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中,只列示了香榭麗與6家客戶簽訂的重大業務合同,其中,與重慶翰宗廣告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翰宗)、北京新速通傳媒廣告有限公司簽訂的合同均存在虛假業務,僅在2012年與重慶翰宗發生的虛假業務,便導致香榭麗虛增收入1651萬元,占香謝麗2012年收入的6.88%。在大成律所的工作底稿中,只保留了10家公司的業務合同或訂單復印件,以及2家公司工商登記資料的查詢記錄。除此以外,未發現大成律所對重大業務合同執行查驗程序的其他記錄。其中有9家公司合同文本為大成律所要求被盡職調查對象香榭麗提供的資料,大成律所未對其內容、性質和效力等進行必要的查驗、分析和判斷。大成律所經辦律師張新明和許東均承認針對上述業務合同,只執行了核對合同原件的核查程序,且只有少數幾個合同在底稿中進行了留底。許東在詢問筆錄中稱對于100萬元以上應當核驗的合同,都通過核對合同原件做了形式上的核驗,但在底稿中沒有記載相關核驗記錄。
大成律所上述行為不符合《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以下簡稱《律所執業規則》)第四條“律師事務所及其指派的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應當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和能力,依據自己的查驗行為,獨立作出查驗結論,出具法律意見。對于收集證據材料等事項,應當親自辦理,不得交由委托人代為辦理;使用委托人提供材料的,應當對其內容、性質和效力等進行必要的查驗、分析和判斷”,第五條“律師事務所及其指派的律師對有關事實、法律問題作出認定和判斷,應當有適當的證據和理由”,第十一條“待查驗事項只需書面憑證便可證明的,在無法獲得憑證原件加以對照查驗的情況下,律師應當采用查詢、復核等方式予以確認;待查驗事項沒有書面憑證或者僅有書面憑證不足以證明的,律師應當采用實地調查、面談等方式進行查驗”,第十四條“律師采用書面核查方式進行查驗的,應當分析相關書面信息的可靠性”。
四、大成律所未發現香榭麗對外重大擔保事項,亦未對該事項進行審慎查驗
2012年3月,香榭麗實際控制人葉某因資金周轉困難向廣西金拇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拇指)申請借款2,000萬元,并委托金拇指將該2,000萬元直接支付給香榭麗。金拇指于2012年6月13日、9月20日和2013年2月7日、5月6日分4筆向香榭麗轉入款項合計2,000萬元。
2013年10月24日,香榭麗向金拇指出具《承諾書》,承諾以其名下擁有自有產權的戶外LED顯示屏作為連帶擔保,為葉某于2013年12月31日前以貨幣形式返還金拇指2000萬元款項的還款責任承擔連帶責任。該擔保金額占香榭麗2013年6月30日經審計凈資產26,316.76萬元的7.60%。該事項屬于應當披露的或有事項,粵傳媒在上述文件中未披露該事項,直至2016年9月6日,才披露上述事實。
根據大成律所工作底稿,大成律所在其《核查計劃》“(三)本次交易擬購買的資產”中明確指出,核查方法為:“1.書面審查;2.實地調查與見證;3、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訪談”;核查內容為:“……6.公司對其主要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使有無限制,是否存在擔保或其他權利受到限制的情況”;核查程序為:“……6.根據書面核查、現場核實情況以及實際需要,確定訪談對象和訪談內容,進行訪談”。
在大成律所工作底稿中,關于香榭麗對外擔保事項,大成律所執行的查驗程序主要為通過向香榭麗發送資料清單,讓其提供所有對外擔保合同,并讓其做出已提供所有擔保事項相關合同的承諾等程序,未見其對香榭麗對外重大擔保事項執行與香榭麗財務負責人、會計師面談,以及向第三方查證、確認等其他查驗程序。大成律所未發現香榭麗存在2,000萬元對外重大擔保事項,未按照《核查計劃》落實相關程序,也未見其對查驗計劃的落實情況進行評估和總結;對于查驗計劃未完全落實的,未見其說明原因或者采取的其他查驗措施。
大成律所上述行為不符合《律所執業規則》第二十六條“對委托人是否存在對外重大擔保事項的查驗,律師應當與委托人的財務負責人等相關人員及委托人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會計師面談,并根據需要向該委托人的開戶銀行、公司登記機關、證券登記機構和委托人不動產、知識產權的登記部門等進行查證、確認”,第九條“……查驗工作結束后,律師事務所及其指派的律師應當對查驗計劃的落實情況進行評估和總結;查驗計劃未完全落實的,應當說明原因或者采取的其他查驗措施”的規定。
五、未按照查驗計劃列明的程序和方法審慎查驗香榭麗廣告陣地和屏幕
大成律所《核查計劃》第6頁顯示,“對于廣告陣地和屏幕,進行現場核實”,明確了對廣告陣地和屏幕資產的查驗工作要求。經檢查工作底稿,大成律所對廣告陣地和屏幕相關資產進行核實的工作方法主要包括:調取相關業務合同、要求對手方出具情況說明、向公共機構查詢產權登記情況和工商資料,并未按照查驗計劃所述的程序和方法對相關資產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作充分查驗。
大成律所經辦律師張新明和許東均在詢問筆錄中表示,他們根據與其他中介機構的分工安排,到實地查看了相關的陣地和屏幕,但沒有在底稿中對現場核實的情況進行記錄。
根據大成律所制定的《核查計劃》,律師應當落實查驗計劃的各項工作要求,對于不能落實的事項應當說明原因或采取替代性措施。而大成律所既未按照查驗計劃進行查驗,也未對其不遵守查驗計劃的原因作出說明或采取其他措施。大成律所上述行為不符合《律所執業規則》第九條“……查驗工作結束后,律師事務所及其指派的律師應當對查驗計劃的落實情況進行評估和總結;查驗計劃未完全落實的,應當說明原因或者采取的其他查驗措施”。
上述違法事實,有當事人詢問筆錄、大成律所提供的《核查計劃》、《法律意見書》、工作底稿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大成律所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律師事務所及其指派的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應當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勤勉盡責,審慎履行核查和驗證義務”規定,以及《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證券服務機構為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等證券業務活動制作、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財務顧問報告、資信評級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應當勤勉盡責,對所依據的文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所述情況。
大成律所是在粵傳媒收購香榭麗項目中未勤勉盡責的證券服務機構,項目經辦律師張新明、許東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的規定,我會決定:
一、責令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改正,沒收其業務收入30萬元,并對其處以90萬元罰款;
二、給予張新明、許東警告,并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19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