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南寧市民廖女士因為扁桃體發炎發高燒,到南寧市第八人民醫院進行診治。在醫院接受輸液的時候,她的丈夫姚先生發現輸液瓶上的名字不是廖女士的。6月1日,該醫院總值班負責人趙醫生確認醫院在輸液時的確存在失誤,但表示藥物可以代謝掉。(6月2日中國經濟網)
近年來,醫院給患者用錯藥的案例已發生過多起,幸虧多數沒有引發嚴重后果。就上述案例來說,這個患者無疑是幸運的,遭遇輸錯藥之后尚未出現不良后果。但是,無論是醫院7天后才作出答復,還是醫院方面的相關說法,都不能讓人感到滿意。
顯然,輸錯藥的責任完全在醫院。按說,醫院應該及時介入調查,給患者一個滿意交代。但我們看到,醫院答復從時間來說很滯后,從說法來看有大事化小之嫌疑,說什么“醫療上的這種失誤,不可能百分之百避免”“要處理,患者需提交書面訴求”“可以代謝掉”等等。
處理責任人應該屬于醫院的自覺行為,但卻要患者提交書面訴求,這是什么道理?難道說患者不按要求操作,這事兒就不了了之?即使輸錯的藥物可以代謝掉,但醫院的責任顯然無法“代謝”掉,從這個角度來說,既然院方沒有盡到責任,就應該承擔相應責任。
醫院之所以這么對待患者,既是因為不想承擔過錯責任,也是因為個體患者相對弱勢。根本原因還在于,對于“發錯藥、打錯針”等問題,相關制度缺乏明確而嚴厲的罰則。從司法實踐來看,只有醫院輸錯藥給患者造成損失或者醫療事故后,患者權益才能得到保障。
目前,只有上海等個別地方將醫院發錯藥、打錯針、輸錯血等“小事”視為醫療事故。在很多地方,如果醫院輸錯藥沒有造成一級到四級醫療事故,醫院一般不會嚴肅處理,既不會嚴肅處理責任人,也不會對患者進行賠償。所以,輸錯藥事件在各地并不鮮見。
筆者以為,只有進一步完善《執業醫師法》《護士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把醫生、護士“發錯藥、打錯針”明確寫入專門法律,才能強化他們的責任意識。只有把“輸錯藥”寫入《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才能倒逼醫院履行管理責任、提高醫療服務質量。
其實,醫院輸錯藥,不僅說明相關責任人責任心不強,也說明醫院管理不嚴格。因此,有必要把輸錯藥與醫生、護士的獎金工資、資格證掛鉤,同時還要與對醫院的考核評價、財政補貼掛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