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陜證監措施字〔2019〕14號)顯示,海航旅游集團有限公司、大集控股有限公司作為海航凱撒旅游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撒旅游”,代碼000796.SZ)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平倉減持且距離首次披露風險提示性公告不足15個交易日,被陜西監管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截至2019年一季度末,海航旅游集團有限公司持股2.28億,占比28.35%,為凱撒旅游控股股東。
經查,凱撒旅游2019年3月21日披露《關于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所持部分公司股份存在被動減持風險的提示性公告》,海航旅游集團有限公司、大集控股有限公司作為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自2019年3月25日至3月28日期間發生的平倉減持,距離首次披露風險提示性公告不足15個交易日。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八條的規定。根據該規定第十四條,陜西監管局決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八條規定: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 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并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區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減持時間區間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
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減持進展情況。減持計劃實施完畢后,大股東、董監高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并予公告;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未實施減持或者減持計劃未實施完畢的,應當在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后的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并予公告。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十四條規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未按照本規定和證券交易所規則減持股份的,中國證監會依照有關規定采取責令改正等監管措施。
以下為行政處罰原文:
關于對海航旅游集團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動人大集控股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海航旅游集團有限公司、大集控股有限公司:
經查,海航凱撒旅游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3月21日披露《關于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所持部分公司股份存在被動減持風險的提示性公告》,你們作為公司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自2019年3月25日至3月28日期間發生的平倉減持,距離首次披露風險提示性公告不足15個交易日。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八條的規定。根據該規定第十四條,我局決定對你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2019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