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網站昨日公布的湖南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10號、11號)顯示,湖南貴之步科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貴之步”,代碼NEEQ:833789)的大股東、實際控制人鄭靖存在股權存在糾紛,股權關系披露不清晰;違規對外提供擔保,未及時披露情況;未及時披露股權被司法凍結情況三宗違法行為,被湖南證監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計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ST貴之步被采取責令改正行政監管措施。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ST貴之步主辦券商為方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ST貴之步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股權存在糾紛,股權關系披露不清晰
ST貴之步掛牌前,實際控制人鄭靖與楊某約定出資認購股份協議,楊某支付股份認購款項至鄭靖個人賬戶,導致鄭靖與楊某之間存在788萬元股權糾紛,目前股權糾紛仍在法院審理中。此外,鄭靖作為管理人與苗某、嵇某、李某等人設立合伙企業,約定合伙企業資金用于認購鄭靖所持有的ST貴之步股份。以上情況可能導致ST貴之步股權發生變動,涉及ST貴之步股權明晰問題,但未在《公開轉讓說明書》等文件中披露,亦未在ST貴之步掛牌后及時披露。
二、違規對外提供擔保,未及時披露情況
ST貴之步掛牌后,于2016年8月至2016年9月期間為實際控制人鄭靖提供借款擔保2筆,涉及擔保金額1900萬元,達公司2015年末經審計確認凈資產的57.75%,擔保事項未經過公司內部決策程序且未及時披露。
三、未及時披露股權被司法凍結情況
2016年5月至2017年11月期間,實際控制人鄭靖被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越秀區人民法院等四家司法機關累計凍結所持ST貴之步股份1803.21萬股,約占其所持股份總額的76.82%。上述司法凍結事項發生后,ST貴之步未及時披露上述信息。
上述三種行為均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之規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依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湖南證監局決定對ST貴之步采取責令改正行政監管措施,對鄭靖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計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中國證監會依法對公司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公司有義務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對于發現問題的公司,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責令公開說明、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并記入誠信檔案;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立案調查或者移送司法機關。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出具專項文件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證券法》、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并記入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以下為行政處罰原文:
關于對湖南貴之步科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的決定[2019]10號
湖南貴之步科教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96號)相關規定,我局對湖南貴之步科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之步”)信息披露、對外擔保情況進行了核查,發現以下違規行為:
一、股權存在糾紛,股權關系披露不清晰
貴之步掛牌前,實際控制人鄭靖與楊某約定出資認購股份協議,楊某支付股份認購款項至鄭靖個人賬戶,導致鄭靖與楊某之間存在788萬元股權糾紛,目前股權糾紛仍在法院審理中。此外,鄭靖作為管理人與苗某、嵇某、李某等人設立合伙企業,約定合伙企業資金用于認購鄭靖所持有的貴之步股份。以上情況可能導致貴之步股權發生變動,涉及貴之步股權明晰問題,但未在《公開轉讓說明書》等文件中披露,亦未在貴之步掛牌后及時披露。
二、違規對外提供擔保,未及時披露情況
貴之步掛牌后,于2016年8月至2016年9月期間為實際控制人鄭靖提供借款擔保2筆,涉及擔保金額1900萬元,達公司2015年末經審計確認凈資產的57.75%,擔保事項未經過公司內部決策程序且未及時披露。
三、未及時披露股權被司法凍結情況
2016年5月至2017年11月期間,實際控制人鄭靖被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越秀區人民法院等四家司法機關累計凍結所持貴之步股份18,032,139股,約占其所持股份總額的76.82%。上述司法凍結事項發生后,貴之步未及時披露上述信息。
上述三種行為均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之規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依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現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行政監管措施。
你公司應采取有效措施停止上述違規行為,切實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并嚴格執行,強化信息披露管理,嚴格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你公司應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我局將對整改落實情況進行驗收,并視整改情況采取后續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湖南證監局
2019年5月13日
關于對鄭靖采取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2019]11號
鄭靖: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96號)相關規定,我局近期對湖南貴之步科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之步”)信息披露、對外擔保情況進行了核查,發現你作為貴之步的大股東、實際控制人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股權存在糾紛,股權關系披露不清晰
貴之步掛牌前,你與楊某約定出資認購股份協議,楊某支付股份認購款項至你的個人賬戶,導致你與楊某之間存在788萬元股權糾紛,目前股權糾紛仍在在法院審理中。此外,你作為管理人與苗某、嵇某、李某等人設立合伙企業,約定合伙企業資金用于認購你所持有的貴之步股份。以上情況可能導致貴之步股權發生變動,涉及貴之步股權明晰問題,但未在《公開轉讓說明書》等文件中披露,亦未在貴之步掛牌后及時披露。
二、違規對外提供擔保,未及時披露情況
貴之步掛牌后,于2016年8月至9月為你提供借款擔保2筆,擔保金額1900萬元,達到貴之步2015年末經審計確認凈資產的57.75%,擔保事項未履行內部決策程序且未及時披露。
三、未及時披露股權被司法凍結情況
2016年5月至2017年11月期間,你被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越秀區人民法院等四家司法機關累計凍結所持貴之步股份18,032,139股,約占你本人所持股份總額的76.82%。上述司法凍結事項發生后,你未及時通知貴之步披露相關信息。
上述三種行為均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之規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依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現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計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如果對本監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湖南證監局
2019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