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網站15日公布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證監局行政監管決定書顯示,經查,上海中期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中期)杭州營業部原負責人余宏偉任職期間存在以個人名義接受客戶委托代理客戶從事期貨交易的情形。上述情形反映出上海中期杭州營業部內部管理失控、合規意識缺失,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根據《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上海中期杭州營業部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上海中期杭州營業部應當于2019年7月31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浙江證監局提交書面報告。
另外,相關責任人余宏偉作為期貨從業人員,在上海中期杭州營業部擔任負責人期間,存在以個人名義接受客戶委托代理客戶從事期貨交易的情形。該情形不符合《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修訂)》第十二條的規定,違反了《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八項的規定。根據《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余宏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要求:余宏偉應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范運作意識,采取切實有效措施杜絕此類違規行為再次發生。且應當于2019年7月31日前向浙江證監局提交書面報告。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期貨公司應當建立并有效執行風險管理、內部控制、期貨保證金存管等業務制度和流程,有效隔離不同業務之間的風險,確??蛻糍Y產安全和交易安全。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期貨公司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監管談話、責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監督管理措施。
《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修訂)》第十二條規定:期貨公司的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個人名義接受客戶委托代理客戶從事期貨交易;
(二)進行虛假宣傳,誘騙客戶參與期貨交易;
(三)挪用客戶的期貨保證金或者其他資產;
(四)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期貨從業人員應當遵守下列執業行為規范:
(一)誠實守信,恪盡職守,促進機構規范運作,維護期貨行業聲譽;
(二)以專業的技能,謹慎、勤勉盡責地為客戶提供服務,保守客戶的商業秘密,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
(三)向客戶提供專業服務時,充分揭示期貨交易風險,不得作出不當承諾或者保證;
(四)當自身利益或者相關方利益與客戶的利益發生沖突或者存在潛在利益沖突時,及時向客戶進行披露,并且堅持客戶合法利益優先的原則;
(五)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與守法意識,抵制商業賄賂,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行為和不正當交易行為;
(六)不得為迎合客戶的不合理要求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所在機構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七)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義從事期貨交易;
(八)協會規定的其他執業行為規范。
《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期貨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上海中期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營業部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上海中期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營業部:
經查,你營業部原負責人余宏偉任職期間存在以個人名義接受客戶委托代理客戶從事期貨交易的情形。上述情形反映出你營業部內部管理失控、合規意識缺失,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
根據《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營業部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你營業部應當于2019年7月31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19年5月13日
關于對余宏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余宏偉:
經查,你作為期貨從業人員,在上海中期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營業部擔任負責人期間,存在以個人名義接受客戶委托代理客戶從事期貨交易的情形。該情形不符合《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修訂)》第十二條的規定,違反了《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八項的規定。
根據《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你應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范運作意識,采取切實有效措施杜絕此類違規行為再次發生。你應當于2019年7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19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