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人行上海分行發布一則處罰信息,匯潮支付有限公司(下稱“匯潮支付”)因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等四項違法行為被處以罰款人民幣630萬元。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此次并非匯潮支付首次被罰。去年12月,因違反支付業務規定,匯潮支付被央行上海分行罰沒81.83萬元。此外,匯潮支付還曾因逃避繳納稅款,被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處以83.75萬元的罰款。
四項違法行為被罰630萬元
人行上海分行發布的處罰信息顯示,匯潮支付存在下列違法行為: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未按照規定報送可疑交易報告、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
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間,匯潮支付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對其處以人民幣200萬元罰款;
匯潮支付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對其處以人民幣100萬元罰款;
匯潮支付未按照規定報送可疑交易報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對其處以人民幣130萬元罰款;
匯潮支付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對其處以人民幣200萬元罰款。合計對匯潮支付有限公司處以人民幣630萬元罰款。
記者注意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 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
(二) 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的;
(三) 未按照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的;
(四) 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或者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假名賬戶的;
(五) 違反保密規定,泄露有關信息的;
(六) 拒絕、阻礙反洗錢檢查、調查的;
(七) 拒絕提供調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
金融機構有前款行為,致使洗錢后果發生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曾因逃避繳納稅款被罰83.75萬元
人行信息顯示,匯潮支付于2012年6月27日獲得支付牌照,業務類型為互聯網支付,業務范圍為全國,法定代表人為楊國春。
啟信寶顯示,匯潮支付成立于2011年3月,注冊資本為人民幣10000萬元,經營范圍包括互聯網支付,網絡信息、計算機軟硬件、電子產品、電子元器件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轉讓,銷售計算機軟硬件(除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
官網信息顯示,匯潮支付提供網上支付服務,目前提供的支付服務有網銀支付,帶銀聯標識的銀行卡,信用卡支付;同時,公司還為商戶提供風險控制系統。此外,匯潮支付支持國內多家銀行卡,信用卡支付,主要業務品種包括:網上支付、網銀收款、一麻袋電子錢包、企業下發、信用卡支付、酒店機票訂購,網貸P2P收款等互聯網上支付業務。
記者注意到,此前匯潮支付也曾吃央行罰單。去年12月,央行上海分行公布的一則罰單顯示,匯潮支付因違反支付業務規定,被央行上海分行給予警告,并被沒收違法所得28.83萬元,同時處以罰款53萬元,合計罰沒81.83萬元。
值得一提的是,工商信息顯示,去年11月11日,匯潮支付因逃避繳納稅款,被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處以83.75萬元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