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吉銀保監罰決字〔2019〕21號)顯示,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人保壽險”)長春市分公司存在虛列外勤人員績效、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進行誤導性宣傳的違法行為,被吉林銀保監局警告并罰款21萬元。
經查,中國人保壽險長春市分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1、2017年,中國人保壽險長春市分公司虛列外勤人員績效,其實際用途與會計憑證所記載的經濟事項不符。
2、2016年11月,中國人保壽險長春市分公司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陳春燕、于麗娟通過微信朋友圈發布含誤導性陳述的宣傳廣告。
虛列外勤人員績效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正)(以下同)第八十六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吉林銀保監局決定作出對中國人保壽險長春市分公司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進行誤導性宣傳的行為違反了《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依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三十四條,吉林銀保監局決定作出對中國人保壽險長春市分公司警告并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綜上,吉林銀保監局決定作出對中國人保壽險長春市分公司警告并罰款21萬元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
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規范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銷售行為,嚴禁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在保險銷售活動中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或者為其他機構、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六)偽造、擅自變更保險合同,或者為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險費或者保險金;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或者個人從事保險銷售;
(九)以捏造、散布虛假信息等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以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保險市場秩序;
(十)泄露在保險銷售中知悉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
(十一)在客戶明確拒絕投保后干擾客戶;
(十二)代替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
(十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其他規定。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可以對相關保險公司采取向社會公開披露、對高級管理人員監管談話等監管措施。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對該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及相關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給予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對相關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給予警告,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以下為行政處罰原文:
行政處罰決定書(吉銀保監罰決字〔2019〕21號)
當事人: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春市分公司
營業地址:吉林省長春市同志街502號1-5樓
法定代表人:王旭紅
經查,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春市分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1、2017年,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春市分公司虛列外勤人員績效,其實際用途與會計憑證所記載的經濟事項不符。
2、2016年11月,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春市分公司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陳春燕、于麗娟通過微信朋友圈發布含誤導性陳述的宣傳廣告。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調查筆錄、長春市分公司薪資發傭金發放記賬憑證、批量交易結果(銀行)、人民人壽長春市分公司銀險部工資發放明細表(部分)、長春銀險部關于虛列績效維護渠道的情況說明、相關截屏等證據證明。
虛列外勤人員績效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正)(以下同)第八十六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我局決定作出對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春市分公司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進行誤導性宣傳的行為違反了《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依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三十四條,我局決定作出對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春市分公司警告并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對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春市分公司警告并罰款21萬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后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中國銀保監會申請行政復議或在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2019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