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近日從微信gumin148維權平臺證券律師楊泉軍處獲悉,新力金融(600318)因信息披露違法而引發了投資者的索賠訴訟,而2017年9月18日證監會對新力金融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至今,投資者索賠訴訟時效已經過半。按照目前的維權進度分析,當本案的最終賠償結果得以確定的時候,訴訟時效或將到期,他因此提醒目前還沒有起訴的投資者及時維權,以免失去索賠資格。
據楊泉軍律師介紹,新力金融因為2015年度重大資產報告書披露不準確、2015年年報虛增收入和利潤、未披露關聯交易和重大訴訟,被中國證監會認定為信息披露違法,從而引發大量投資者的索賠訴訟。2018年1月,合肥中院開庭審理了該案件,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圍繞“揭露日的認定”、“基準日的認定”和“系統性風險的認定”三大主要問題闡述了各自的觀點。原告方認為,應當依據司法解釋第三十三條第1款的規定,“以揭露日后成交量達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作為基準日”;而被告方卻認為,第一次開庭時,新力金融的累計成交量尚未達到100%,因此應當依據該條第2款的規定,“以揭露日后第30個交易日作為基準日”。
此后,雖然一審、二審法院對新力金融“揭露日認定”問題作出了終審判決,但最終的賠償結果至今懸而未決。近期合肥中院將選擇部分案件,對最終的賠償結果作出一審示范性判決。根據前期庭審情況分析,在2015年2月18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間買入,并在2017年9月1日之后賣出或繼續持有新力金融的投資者具備初步的索賠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