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對京東又開出一張金額為10萬元的行政處罰罰單,這已經是京東2019年開始后第6次被處罰。
根據天眼查資料顯示,京東分別于2019年1月25日、2月25日、3月18日受到共計6次行政處罰,總處罰金額為85萬元3千元。記者注意到,此次處罰決定文書號為“京工商經開分處字【2019】第13號。也就是說,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在進入2019年后已知開出的13張罰單,其中有近一半是開給京東的。
從以往的處罰記錄發現,京東被處罰涉及的內容種類多種多樣。過去兩年間的內容包括:銷售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采用的產品標準的商品;不符合以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商品;不具備應當具備的實用性能的商品進行處罰。京東還曾因“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和“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做引入街的虛假宣傳”被處罰過。
此外,京東總經理劉強東,曾兩次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行政處罰信息800余條。
截止到目前,京東方面并未對于此次行政處罰作出任何官方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