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網站昨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冀銀保監保罰決字〔2019〕2號)顯示,中信保誠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中信保誠保定中支”)存在在微信群編發內容不實的保險營銷宣傳信息的違法違規行為。當事人李雙存對上述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公司管理規定(2015年修正)》第五十三條規定,依據該規定第六十九條,責令改正,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北監管局決定對中信保誠保定中支予以警告,并處罰款1萬元;對李雙存予以警告,并處罰款0.5萬元。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2015年修正)》第五十三條規定:保險機構應當建立保險代理人的登記管理制度,加強對保險代理人的培訓和管理,不得唆使、誘導保險代理人進行違背誠信義務的活動。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2015年修正)》第六十九條規定:保險機構或者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規定,由中國保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對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以下為處罰原文:
冀銀保監保罰決字〔2019〕2號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北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中信保誠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營業地址:保定市新市區朝陽南大街1號保定茂業中心寫字樓3601-3616
負責人:高顯林
當事人:李雙存
身份證號:13022319861202XXXX
職務:中信保誠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業務發展部主管
住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區興源道興源里鳳凰園公寓106樓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中信保誠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中信保誠保定中支”)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中信保誠保定中支存在以下違法行為:在微信群編發內容不實的保險營銷宣傳信息。
當事人李雙存對上述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調查筆錄、微信群截圖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公司管理規定(2015年修正)》第五十三條規定,依據該規定第六十九條,責令改正,我局決定對中信保誠保定中支予以警告,并處罰款1萬元;對李雙存予以警告,并處罰款0.5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北監管局
(河北保監局代章)
2019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