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證監局網站發布行政監管措施公告稱,蘇州財路基金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財路基金”)存在四宗違規行為,江蘇證監局認為財路基金在內部控制、投資者適當性和人員資格管理等方面存在較大問題和風險隱患。按照《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八十七條,現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暫停辦理基金銷售業務6個月的行政監管措施(自財路基金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執行)。
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財路基金成立于2016年4月22日,是漢富控股有限公司旗下子公司。
財路基金股東結構如下:上海茂炎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00%,認繳出資2000萬元;上海茂炎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股東結構如下:漢富控股有限公司持股90.00%,認繳出資9000萬元;高志華持股7.00%,認繳出資700萬元;高矚持股3.00%,認繳出資300萬元。
漢富控股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長為韓學淵。
以下為全文:
【行政監管措施】關于對蘇州財路基金銷售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暫停辦理基金銷售業務措施的決定
蘇州財路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業務發展部經理符嘯愚無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不符合《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1號)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
二、未制定對基金產品和基金投資人進行匹配的方法的相關制度,不符合《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六十條相關規定。
三、公司銷售的多支基金產品未經評級或評級不達標就上線銷售,未有效執行公司制定的基金銷售業務制度,不符合《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0號)第十五條和《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
四、網上開戶時未要求基金投資人提供身份證明等相關資料,公司回訪發現已開戶的客戶中有非本人開戶的情況。公司未根據反洗錢法規相關要求識別客戶身份,未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未留存客戶有效身份證件的復印件或影印件,不符合《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六十四條規定。
以上事實有《關于蘇州財路基金銷售有限公司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及我局監管人員在現場檢查中收集的證據證明。
我局前期向你公司告知了作出措施的事實、理由、依據及你公司享有的權利。你公司提交了陳述、申辯意見,我局進行了逐一復核,主要如下:
一是你公司辯稱符嘯愚入職后處于熟悉公司業務和學習階段,未實際開展銷售工作,也沒有開發客戶。我們經過調閱公司材料,綜合判斷你公司聘用無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人員從事基金銷售業務。
二是你公司辯稱雖未制定對基金產品和投資人進行匹配的相關制度,但是在業務系統里有設置。我們認為,我會規章明確要求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制定適當性管理制度,你公司未制定該制度明顯違規。
三是你公司辯稱雖然公司銷售了不達標的產品,但公司取得了相關基金管理人的營業執照和公司的介紹,對該部分產品按照審批流程報總經理同意后上線。我局認為你公司將評級不達標的產品按照審批流程報總經理同意后上線,違反了《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反映出公司內控的不完善不健全。
四是你公司辯稱委托支付機構進行身份識別,但是未能提交《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所規定的與委托機構簽定的的相關合同、協議或其他書面文件。
綜上,我局認為你公司申辯理由均不成立。你公司在內部控制、投資者適當性和人員資格管理等方面存在較大問題和風險隱患。按照《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八十七條,現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暫停辦理基金銷售業務6個月的行政監管措施(自你公司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執行)。
你公司應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要求落實整改,進一步梳理相關流程,完善內控管理,強化有關人員合規守法意識。整改結束后,你公司應當及時向我局提交整改報告,并由我局檢查驗收。整改驗收不合格的,我局將視具體情況采取進一步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19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