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5日消息,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布了關于安路代理南充分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文件顯示,安路代理南充分公司存在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牟取不正當利益的違法違規行為,被四川銀保監局罰款12萬,相關責任人被罰3萬元。
四川銀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川銀保監罰字(2019)34號
當事人一:四川安路保險代理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
住所: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區松林路38號東方花園第1幢717號
當事人二:楊甦
身份證號:51130219810216****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四川安路保險代理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以下簡稱“安路代理南充分公司”)涉嫌違法違規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且未申請聽證,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安路代理南充分公司存在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牟取不正當利益的違法違規行為。楊甦時任安路代理南充分公司負責人,對上述違法違規行為負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舉報材料、中標通知書、保險合同、手續費審批表、手續費結算單、財務憑證、業務統計表、保險委托代理協議、任職文件及對相關人員的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八)項的規定,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擬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一、對安路代理南充分公司罰款拾貳萬元(?120,000.00);
二、對楊甦警告并罰款叁萬元(?30,000.00)。
當事人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四川銀保監局
(四川保監局代章)
2019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