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違法發放貸款,在遭到銀監局處罰半年后,沅江農商銀行的3名員工被法院分別判處8個月至2年不等。
2018年5月31日,益陽銀監分局連發4份行政處罰,對該行貸款審批和管理嚴重失職,導致貸款被違法發放、信貸資金被挪用的行為罰款40萬元,并對該行支行行長鄧進良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直到近日,裁判文書網的一份判決,才披露了這起支行長伙同客戶經理違規放貸的窩案細節。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王某某、肖某、戴某某,均系沅江農商銀行南大膳支行的3名客戶經理,因涉嫌犯違法發放貸款罪,戴某某獲刑2年被罰3萬元;王某某獲刑15個月被罰2萬元;肖某獲刑8個月被罰萬元。
經審理查明,2015年3月至2017年7月期間,湖南沅江農村商業銀行南大膳支行客戶經理王某某、肖某、戴某某、栗某(另案處理),為了幫夏某等10人套取貸款資金,經原沅江信用聯社南大膳分社主任、沅江農商行南大膳支行行長鄧進良的安排,由夏某等人將相關貸款人帶至該行辦理貸款,被告人王某某、肖某、戴某某、栗某不嚴格履行職責,在未對貸款人資產、貸款償還能力等情況進行實地調查核實的情況下,在辦公室隨意編造貸款資料,要求相關貸款人簽名、捺印、照相后,再經主任鄧進良的審批將80筆貸款共計1677萬元發放。
因為夏某等人投資的相關項目出現嚴重虧損,導致上述80筆貸款已成為不良貸款。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的涉案貸款已收回貸款本金42萬元、利息31.4萬元;被告人肖某的涉案貸款已收回15萬元;被告人戴某某的涉案貸款已收回11.37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肖某、戴某某身為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在明知實際借款人不具有相關貸款條件的情況下,利用職權違反國家規定擅自發放貸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肖某、戴某某是受單位主任鄧某某的安排,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可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