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消息,近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廣西監管局發布行政處罰信息顯示,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寧市分公司因財務數據不真實、未經批準變更營業場所,被責令改正,并罰17萬元。此外,3名相關責任人員被給予警告并被罰合計11萬元。
以下是具體信息:
桂保監罰〔2018〕17號
當事人: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寧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民人壽南寧市分公司)
營業場所:南寧市青秀區合作路1號昌泰東盟園SOHO公寓2號樓9層
負責人:陳銳熀
當事人:陳銳熀
身份證號碼:45010319610520XXXX
職務:時任人民人壽南寧市分公司總經理
住址:南寧市青秀區青秀路8號
當事人:韋吉
身份證號碼:45010419790722XXXX
職務:時任人民人壽南寧市分公司總經理助理
住址:南寧市西鄉塘區南鐵北二區
當事人:張杰
身份證號碼:45010319861103XXXX
職務:時任人民人壽南寧市分公司綜合部經理助理
住址:南寧市青秀區碧湖北路1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人民人壽南寧市分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人民人壽南寧市分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一、財務數據不真實
2017年1—3月,人民人壽南寧市分公司存在財務數據不真實的行為,涉及金額12.14萬元。時任人民人壽南寧市分公司總經理陳銳熀、總經理助理韋吉、綜合部經理助理張杰對該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二、未經批準變更營業場所
2015年8月,人民人壽南寧市分公司下轄江南區營銷服務部、興寧區營銷服務部未經我局批準擅自搬遷,變更營業場所。時任人民人壽南寧市分公司總經理陳銳熀對該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相關人員詢問筆錄、人民人壽南寧市分公司“鑫享至尊”專項推動方案及獎金兌現表、相關財務憑證、匯金苑房屋租賃費財務憑證及物業費清單、涉案營銷服務部負責人任命文件、相關人員勞動合同及任職和分工文件復印件、人民人壽南寧市分公司營業執照及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復印件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上述財務數據不真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我局決定對人民人壽南寧市分公司責令改正,處罰款12萬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我局決定對陳銳熀給予警告,并處罰款2萬元;決定對韋吉給予警告,并處罰款2萬元;決定對張杰給予警告,并處罰款2萬元。
上述未經批準變更營業場所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二條,我局決定對人民人壽南寧市分公司責令改正,處罰款5萬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我局決定對陳銳熀給予警告,并處罰款5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書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2018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