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遵銀監罰決字〔2018〕21號)顯示,貴州遵義紅花崗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州遵義紅花崗農商行”)未按規定報送案件信息確認報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被遵義銀監分局罰款人民幣二十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以下為處罰原文:
此前,9月12日,銀保監會網站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遵銀監罰決字〔2018〕4號、5號、6號、7號)顯示,貴州遵義紅花崗農商行信貸資金管理失控、關聯交易管理不到位,被遵義銀監分局罰款人民幣六十萬元。此外,董事長羅勛、風險總監余航、副行長李敬東共三名相關責任人被罰。
遵銀監罰決字〔2018〕4號顯示,貴州遵義紅花崗農商行信貸資金管理失控、關聯交易管理不到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罰款人民幣六十萬元。
遵銀監罰決字〔2018〕5號顯示,羅勛作為紅花崗農商行董事長,對該行未嚴格履行貸款審批人職責、違規發放貸款與不嚴格執行輪崗制度的監管要求負領導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給予警告并罰款人民幣五萬元。
遵銀監罰決字〔2018〕6號顯示,余航作為紅花崗農商行風險總監,未嚴格履行風險總監職責,對該行違規發放貸款負承辦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給予警告。
遵銀監罰決字〔2018〕7號顯示,李敬東作為紅花崗農商行副行長,對該行違規審批發放貸款償還銀行承兌匯票墊款負領導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給予警告并罰款人民幣五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以下為處罰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