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京保監罰〔2018〕18號)顯示,渤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簡稱“渤海財險北分”)存在未按規定提取責任準備金的違法行為,被北京保監局責令改正并罰款20萬元。此外,張明惠對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被北京保監局警告并罰款4萬元。
北京保監局表示,渤海財險北分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四條,決定對其處以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并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時任渤海財險北分總經理助理張明惠是對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決定對張明惠處以警告、罰款4萬元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九十八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保障被保險人利益、保證償付能力的原則,提取各項責任準備金。保險公司提取和結轉責任準備金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提存保證金或者違反規定動用保證金的;
(二)未按照規定提取或者結轉各項責任準備金的;
(三)未按照規定繳納保險保障基金或者提取公積金的;
(四)未按照規定辦理再保險的;
(五)未按照規定運用保險公司資金的;
(六)未經批準設立分支機構的;
(七)未按照規定申請批準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