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監會鹽城銀監分局近日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鹽銀監罰決字〔2018〕2號)顯示,江蘇大豐江南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意借款人虛構情節獲得貸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鹽城銀監分局對其罰款人民幣30萬元。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江蘇大豐江南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江蘇江南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江南農商行)子公司。8月,江蘇證監局公告收到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江南農商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之輔導備案的申請。經研究,江蘇證監局確認輔導備案日為2018年7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下為處罰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