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晚間,新北洋發布了《關于收到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的公告》,公告顯示,公司于近日收到證監會山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8】60號《關于對山東新北洋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經查,新北洋存在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不完整和未制作重大事項進程備忘錄等問題,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關于上市公司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11]30號)第六條、第八條和第十條的規定,根據第十五條的規定,現對新北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9月6日晚間,新北洋發布了《關于收到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的公告》,公告顯示,公司于近日收到證監會山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8】60號《關于對山東新北洋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經查,新北洋存在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不完整和未制作重大事項進程備忘錄等問題,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關于上市公司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11]30號)第六條、第八條和第十條的規定,根據第十五條的規定,現對新北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