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中國銀保監會官網發布的津保監罰〔2018〕15號行政處罰書顯示,華康保險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康代理)因存在臨時負責人實際任期超過規定期限和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的分支機構負責人的違規行為,被警告,并處罰款13萬元。
行政處罰書顯示,經查,華康代理天津市分公司臨時負責人董立平任職時間超過規定期限。時任華康代理人事行政部負責人黃健和現任華康代理人事行政部負責人呂麗莉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除此之外,張志在未取得任職資格情況下實際履行天津地區分支機構負責人職務。現任華康代理人事行政部負責人呂麗莉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臨時負責人實際任期超過規定期限問題,違反了《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第二十四條,根據《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第八十二條,天津監管局決定對華康代理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罰款;決定對時任華康代理人事行政部負責人黃健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罰款;決定對現任華康代理人事行政部負責人呂麗莉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罰款。
上述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的分支機構負責人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天津監管局決定對華康代理處10萬元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決定對現任華康代理人事行政部負責人呂麗莉給予警告,并處10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