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披露的《關于對陳萬里、趙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顯示,經查,中國證監會發現陳萬里、趙峰存在以下違規行為:在擔任淄博魯華泓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魯華泓錦)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保薦代表人過程中,未勤勉盡責,對魯華泓錦應收款項、固定資產、股權變動等情況的核查不充分。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7號)第四條的規定。按照《保薦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對陳萬里、趙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據魯華泓錦2018年9月19日報送的招股說明書顯示,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保薦人(主承銷商)為瑞信方正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保薦代表為陳萬里、趙峰。
相關規定:
《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四條:保薦機構履行保薦職責,應當指定品行良好、具備組織實施保薦項目專業能力的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保薦工作。保薦代表人應當熟練掌握保薦業務相關的法律、會計、財務管理、稅務、審計等專業知識,最近5年內具備36個月以上保薦相關業務經歷、最近12個月持續從事保薦相關業務,最近3年未受到證券交易所等自律組織的重大紀律處分或者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重大行政監管措施。
中國證券業協會制定保薦代表人自律管理規范,組織非準入型的水平評價測試,保障和提高保薦代表人的專業能力水平。
《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中國證監會可以對保薦機構及其與發行上市保薦工作相關的人員,證券服務機構、發行人及其與證券發行上市工作相關的人員等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現場檢查,相關主體應當積極配合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阻撓、逃避檢查,不得謊報、隱匿、銷毀相關證據材料。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陳萬里、趙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陳萬里、趙峰:
經查,我會發現你們存在以下違規行為:在擔任淄博魯華泓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保薦代表人過程中,未勤勉盡責,對發行人應收款項、固定資產、股權變動等情況的核查不充分。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7號,以下簡稱《保薦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按照《保薦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對你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1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