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湖南省分局近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湘匯檢罰字[2020]第3號)顯示,湖南華中航天北斗衛星應用有限公司存在逃匯的違法違規行為。
上述行為違反了《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一)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2號印發)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九條,國家外匯管理局湖南省分局對其責令調回,罰款395.10萬元,責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相關規定: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第二條:從事對外貿易的機構(以下簡稱企業)出口后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收回貨款或按規定存放境外;進口后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支付貨款。
企業收取貨款后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出口貨物;支付貨款后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進口貨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有違反規定將境內外匯轉移境外,或者以欺騙手段將境內資本轉移境外等逃匯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調回外匯,處逃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逃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境內機構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除依照本條例給予處罰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給予處分;對金融機構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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