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證監局近日發布關于對肖奮采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經查,肖奮作為深圳市奮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奮達科技”或公司,證券代碼:002681)董事長,在知悉公司相關重大事項后,未向董事會報告并通知全體董事,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肖奮采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
天眼查顯示,奮達科技創建于1993年,主營業務為消費電子產品及其核心部件的研發、設計、生產與銷售。肖奮為公司董事長和法定代表人,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為36.42%。
中國網財經注意到,此前,奮達科技曾因“內斗”一事引起市場關注。
今年2月12日,奮達科技披露《第四屆董事會第四次會議決議公告》(簡稱“公告”),其中審議通過罷免董事文忠澤、董小林等議案。據了解,文忠澤、董小林為奮達科技2017年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標的公司深圳市富誠達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誠達”)的原股東及業績承諾方,上述兩人對相關議案均表示反對。
對于罷免兩董事的原因,奮達科技在公告中解釋稱,鑒于公司全資子公司富誠達2019年的經營業績遠低于業績承諾,依據相關協議,富誠達的原股東需向奮達科技進行業績補償。公司董事文忠澤先生、董小林先生作為富誠達的主要負責管理人,經營不善,不適合繼續擔任公司董事職務;其次,文忠澤、董小林作為富誠達的原股東,與奮達科技在業績賠償方面存在利益沖突,文忠澤、董小林繼續擔任奮達科技的董事職位,將不利于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不利于維護中小股東的利益。
對于上述事件,深交所也表示關注,并于當日對奮達科技下發了關注函,要求公司結合近三年富誠達的經營業績和管理情況,說明披露的罷免相關董事的原因是否充分、合理、真實,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原因,文忠澤和董小林后續的任職安排,以及公司對富誠達后續的經營管理計劃。
2月18日,奮達科技回復關注函表示,罷免文忠澤、董小林正是鑒于其主管下的富誠達 2017-2019 年營業收入逐年下降,經營業績未達到預期,且富誠達 2019 年業績未達標導致上市公司形成大額商譽減值,將使得上市公司 2019 年出現大幅虧損,給公司經營和股東利益造成嚴重不利影響。
2月28日,奮達科技“內斗”一事落定,文忠澤和董小林兩名董事出局,董事長肖奮“獲勝”。當日,公司召開2020 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罷免文忠澤先生董事職務的議案》和《關于罷免董小林先生董事職務的議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條:上市公司應當制定重大事件的報告、傳遞、審核、披露程序。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知悉重大事件發生時,應當按照公司規定立即履行報告義務;董事長在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董事會報告,并敦促董事會秘書組織臨時報告的披露工作。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并公布;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深圳證監局關于對肖奮采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
肖奮:
經查,你作為深圳市奮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董事長,在知悉公司相關重大事項后,未向董事會報告并通知全體董事,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請你后續根據我局要求,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到我局接受監管談話。
如對本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管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0年4月8日
關鍵詞: 奮達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