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書網公布一則判決書,維業股份因勞動合同爭議糾紛不服一審判決其向周某某支付拖欠工資,并否認與周某某之間的勞動關系,上訴要求撤銷判決,改判周某某全部訴訟請求。
周某某稱其于2018年3月14日經馬某某介紹入職維業股份,擔任水電安裝工;維業股份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亦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雙方約定日工資為350元,工作期間,馬某某僅支付部分工資10000元;周某某工作至2018年7月15日,維業股份尚欠付其工資23900元。
2018年11月13日,周某某以維業股份為被申請人向豐臺仲裁委提出仲裁,請求維業股份支付2018年3月14日至2018年7月15日拖欠工資23900元。2019年4月25日,豐臺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駁回周某某的仲裁請求。
維業股份稱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周某某系馬某某招聘錄用,接受馬某某的用工管理,且馬某某并非其公司員工,系該工程的水電項目勞務分包人。為證明上述主張維業股份提交公司花名冊、檢舉書加以證明。
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要求維業股份提交S17塊工地水電安裝項目的承包協議、分包協議,但維業股份以涉及商業秘密為由未在法院規定時間內提交。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周某某在S17塊工地從事水電安裝工作,此項目的承包人為維業股份,但維業股份以涉及商業秘密為由未提交承包協議、分包協議,導致法院無法查清馬某某是否具備用工主體資格,應承擔相應不利后果。因此一審法院判決維業股份于支付周某某23600元;駁回周某某的訴訟請求
對于一審判決結果,維業股份提起上訴,認為涉案糾紛實際是周某某與馬某某之間的糾紛。維業股份還主張自己并非用工主體,不是本案的合格被告,不應承擔向周某某支付勞動報酬的責任。
二審中法院還查明,在另一案件馬某某(與周某某一起工作的工友)訴維業股份勞動爭議案件的生效判決書中已認定馬某某與維業股份就本案涉及的工程項目存在勞務關系,而對此認定維業股份并未提出異議。除此之外,二審法院還認為維業股份提交證據不能證明其與周某某之間不存在雇傭關系,且馬某某作為自然人不具備分包涉工程水電項目的主體資格。依據上述規定,即使深圳維業公司與周某某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雙方之間也存在勞務關系,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應維持維業股份支付周某某工資23600元,將駁回周某某訴訟請求改為駁回周某某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