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剛剛出版的《半月談》雜志報道,記者在東部省份某村調研了解到,近些年村級選舉更加規范,但仍存在不同程度的賄選:有的村民用選票換了“一桶油、一袋面”,有的候選人以錢鋪路甚至花費幾十萬元,還有的為拉票提前將村集體資產許諾他人。花錢當選的村干部上任后則一門心思加倍把錢撈回來,嚴重影響鄉村治理效能。
村級選舉中賄選一直存在,而且賄選常常與地方宗族勢力、黑惡勢力相勾連,目的就是攫取村集體利益。雖然賄選只是局部,但一旦賄選者上位,就有可能一門心思的是加倍把錢撈回來,其結果不是振興鄉村,而是成為鄉村治理的毒瘤。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鄉村治理的指導意見》,今后由村黨組織全面領導村民委員會及村務監督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合作組織和其他經濟社會組織,村黨組織書記應當通過法定程序擔任村委會主任和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負責人,村務監督委員會主任一般也由黨員擔任。從今往后,這種花錢賄選甚至黑惡勢力控制村民委員會的情況應當會較少發生。
村級選舉事關重大,是決定鄉村發展走向的重要一環。倘若選錯人,對村集體和個人利益都會產生不好的影響,鄉村談何發展呢。因此,作為把關機制,需要全面落實村“兩委”換屆候選人縣級聯審機制,堅決防止和查處以賄選等不正當手段影響、控制村“兩委”換屆選舉的行為,嚴厲打擊干擾破壞村“兩委”換屆選舉的黑惡勢力、宗族勢力。
以上兩條規定是對我國村民自治制度的重大完善,意味著今后民間所謂的“村霸”“村老大”等很難再通過村級選舉側身村委會、村監委這“兩委”,而村黨組織成為鄉村振興、鄉村治理的戰斗堡壘,發揮全面領導作用。其中很重要的一環,是村支書記、村主任一肩挑。把干凈擔當、能夠起先鋒帶著作用的黨員選拔到村黨組織領導崗位上來,這是加強黨的基層組織建設的內在要求。
對村“兩委”換屆候選人進行縣級聯審,此規定與我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本質上是契合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有兩條,一是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二是由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直接提名村委會候選人,候選人應當是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熱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成年村民都有被選舉權,但畢竟還是要有政治上的、品德上的、素質上的要求,由縣級有關部門對候選人資格進行把關,不僅必要,而且是依法辦事。
鄉村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是一個系統工程,除了完善村黨組織領導鄉村治理的體制機制,還有很多工作要做。比如提升村民整體素養、強化其法治與自治意識,加強對村黨組織和“兩委”的有效監督等,都有利于營造風清氣正的鄉村治理生態。鄉村“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只有強化黨的全面領導、發揮黨員先鋒模范,同時全面落實村級事務陽光工程建設,才能確保鄉村發展健康清朗,推進鄉村振興。
關鍵詞: 農村賄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