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近日出臺規定:執行案件終結本次執行需約談申請人,并就約談方式方法內容作出具體規定。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近日出臺的《關于規范終本案件征求申請執行人意見的若干規定》要求,終本約談應在案件已符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條件,擬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前進行。約談對象為申請執行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經特別授權)。約談人為承辦該執行案件的人民法院執行人員。
約談包含7項內容:告知約談對象采取的財產調查措施;案件執行情況;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詢問是否還能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法律依據及法律后果;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申請執行人權利;聽取約談對象對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意見。
規定明確,約談原則采取面談方式,也可以采取電話、郵件、傳真、短信、微信等方式約談。
面談至少有兩名執行人員參加,地點可以在人民法院、約談對象住所地或約定的其他地點。面談內容應形成約談筆錄,經約談對象和約談人簽名確認后入卷。
采取面談以外方式約談,應先經執行局長審批,并將約談記錄的截屏圖片、音視頻資料等和《終本約談表》一并入卷。
執行內容僅為追繳訴訟費或罰款的;行政非訴執行案件;刑事財產刑執行案件;申請執行人申請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等4類情況,不用約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