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某公司員工崔某長期超時加班疲勞過度,深夜下班后在宿舍猝死,用人單位該如何承擔賠償責任?近日,永泰法院審理了這起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案件,認定用人單位讓員工超時加班的行為存在過錯,判決用人單位對員工死亡承擔30%的賠償責任。
崔某2018年2月入職永泰某公司,每天工作白班或者夜班12小時,半個月換班一次。去年5月4日23時30分,崔某下班后回員工宿舍休息。次日11時58分,室友發現他出現異常并報警。醫生經現場急救判定崔某已無生命體征。后警方經勘驗,未發現他殺跡象?!毒用袼劳鲠t學證明(推斷)書》載明崔某死亡原因為“呼吸、心跳驟停”。崔某妻子及子女向法院提起訴訟。
永泰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個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崔某猝死前用人單位安排他每天上班12個小時,超出法律規定,嚴重忽視對崔某身體健康的保護,侵犯了崔某的合法權益,存在侵權行為。最終,法院判定,該用人單位對崔某死亡承擔30%的責任,賠償各項損失316060.8元。(記者 林春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