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浙江證監局發現安信證券在開展亞太藥業2015年重大資產購買項目、2019年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項目中未勤勉盡責,未能對亞太藥業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充分核查和驗證,盡職調查不充分,未按規定履行持續督導義務,內部質量控制不完善。
上述行為違反了相關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安信證券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安信證券7名相關責任人被采取包括出具警示函、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監管談話在內的監管措施。
根據國投資本披露子公司安信證券數據顯示,安信證券去年實現營業總收入90.44億元,同比下滑3.98%;凈利潤33.63億元,同比微增3.24%。總體來看,安信證券去年業績差強人意。
記者注意到,安信證券去年已有投行人員被罰。去年8月,深交所下發的紀律處分決定書顯示,經查明,在東方日升發行可轉債申請過程中,保薦機構安信證券及保薦人田士超、郭明新存在以下違規行為:出具的承諾函不真實、不準確,與公司實際情況嚴重不符;未按要求報送會后事項文件,未對跨年后是否仍滿足發行條件進行審慎核查并發表意見。
為此,深交所對安信證券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對保代田士超、郭明新給予6個月不接受其簽字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處分。
去年以來,監管層多次強調壓實中介機構責任。去年11月19日,證監會就《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公開征求意見。意見明確了保薦人應合理使用第三方外聘機構,不得將法定職責予以外包,保薦人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不因聘請第三方而減輕或免除。 (記者 陳燕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