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對于返傭、欺騙投保人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正在不斷升級。
10月12日,山西銀保監局公布行政處罰決定書(晉銀保監罰決字〔2021〕16號)顯示,時任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泰康人壽”)山西分公司個人保險代理人曹某,因涉嫌給予投保人合作約定以外的利益、欺騙投保人等行為,被禁止終身進入保險業。
具體來看,經查曹某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其一、承諾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曹某為投保人講解保險理財產品時,承諾將其所得傭金及其他個人費用返還投保人,并承諾贈送車險等其他利益。
其二、欺騙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曹某以承諾高收益的方式為投保人辦理保險后,在投保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用投保人劃轉的保費資金,以提供虛假投保資料的方式,為投保人辦理醫療險和意外險等保險產品,并告知投保人系免費贈送。
其三、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曹某未將全部保險合同送達投保人,未明確告知投保人所投保保險產品實際對應保險合同的保費金額,未經投保人同意代替投保人簽署保險業務相關資料,未經投保人同意代替投保人抄寫風險提示語,未經投保人同意將投保人聯系電話填寫為曹某本人的電話并代替投保人接聽公司回訪電話。涉及保險保單業務31筆,保費金額4148萬元。
據悉,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的規定。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情節嚴重的,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禁止有關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進入保險業”的規定,決定禁止曹某終身進入保險業。
資料顯示,泰康人壽在今年上半年還有兩起因保險代理人返傭等行為被罰的信息。
4月16日,泰康人壽海南分公司一位保險代理人,因給予投保人合同以外利益,被警告并罰款2000元;6月21日,泰康人壽遼陽中支公司又有一位代理人,因給予合同外利益以及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被給予警告處理。
泰康人壽營銷端暴露出的問題,也引起監管部門的關注。
今年年初,泰康人壽發布的2020年四季度償付能力報告顯示,2020年11月和12月,泰康人壽湖南分公司、廊坊中支、福建分公司、廣西分公司和廈門分公司先后被各地銀保監局約談,共計6次。主要原因仍是集中在有欺騙投保人、給予合同外利益等行為。
7月初,銀保點名21家人身險公司,其中就指出在風險防控方面,泰康人壽風險排查應對機制不健全,從業人員管理失范,風險處置能力不足。
盡管監管部門曾多次處罰返傭等違法違規行為,仍屢禁不止。根據今年前三季度保險業罰單顯示,因返傭等行為共收到罰單206張,占罰單總量的21.15%。
華東一位保險代理人對記者表示,所謂的“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就是“返傭”,比如傭金或者禮品等。而保險代理人的收入主要來源就是保險傭金,有時為了完成業績要求,部分代理人會向投保人返還保單保障以外的利益,這在行業內也是一種司空見慣的銷售方法。
盡管這類情況一直存在,不過也是監管明令禁止的行為,是保險從業者銷售過程中不可逾越的”紅線“。《保險法》中規定: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和從業人員,不得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在業內人士看來,返傭的背后折射出行業競爭仍然以“價格戰”“人海戰”為主,產品同質化,服務不到位。保險公司業績考核壓力大,部分銷售團隊和銷售人員,只能通過返傭變相的降價來完成業績,最終導致產品和服務質量得不到實質性的提升,客戶和保險搭理人兩敗俱傷,陷入惡性循環。
值得一提的是,根據過往歷史因返傭和欺騙投保人遭處罰的罰單顯示,對此類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一般為禁入行業2到5年,而此次禁止代理人終身禁業較為罕見。
實際上,隨著銀保監會屬地監管原則的逐步落實,各地銀保監局的監管力度也逐漸加大。此次頂格處罰,也體現了監管對于整治營銷中不規范行為的決心。(記者 汪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