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深圳市教育局聯合發布通知,進一步規范學校食品小賣部設置和管理。通知明確,向學生提供吃住、采用封閉或半封閉模式管理的學校,可根據需要向轄區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設置食品小賣部。除此之外,全市學校原則上不得在校內設置食品小賣部;確有需要設置的,須獲得教育主管部門同意并依法取得市場監管部門許可;已經設置而不符合上述原則的,要逐步退出。
學校在提交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材料時,應同時向市場監管部門提供本校管理模式的有關證明材料;非寄宿制學校或確實無法提供有關材料證明其管理模式的,須提供設置食品小賣部的申請,說明設置理由,并由教育主管部門在申請中明確是否同意其設置食品小賣部。
通知要求,學校要嚴格落實食品安全校長(園長)負責制,校長(園長)是學校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建立健全并落實有關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切實強化校園食品小賣部食品安全管理。
同時,學校食品小賣部須持“三證”(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安全管理員證、健康證)經營,即持有效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食品安全管理員持資格證在崗、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從業人員持有效健康證明上崗。
對于可售賣品類清單,通知也進行了明確。學校食品小賣部原則上只售賣純凈水、礦泉水、面包、牛奶等預包裝食品和新鮮水果。有低溫儲存要求的預包裝食品須配備符合要求的冷藏設施。不得將預包裝食品拆封加工后售賣(如關東煮等)。此外,商家還應嚴格落實進貨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確保食品來源可追溯、安全有保障。(記者 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