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法院對廈門舜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廈門舜洲地產”)及其法定代表人林一敏發出限制消費令。該限制消費令案號:(2021)閩0212執892號。記者查詢發現,廈門舜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為廈門禹洲溪堤尚城項目的開發商。
廈門舜洲地產及林一敏遭限消的事由為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執行申請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同安支行申請執行廈門舜洲地產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廈門舜洲地產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
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三條的規定,對廈門舜洲地產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廈門舜洲地產及其法定代表人林一敏不得實施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限制消費令指出,如廈門舜洲地產(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述行為的,可以向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如廈門舜洲地產因經營必需而進行前述禁止的消費活動的,應當向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獲批準后方可進行。
廈門舜洲地產及林一敏如違反限制消費令,經查證屬實的,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法院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予以罰款、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法院上述限制消費令簽發時間為2021年3月9日。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了解,因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的情形,已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等有關規定,特向失信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
資料顯示,廈門舜洲地產為禹洲溪堤尚城的建設單位。禹洲集團官網稱,禹洲溪堤尚城為集團項目,總占地約30萬平方米、總建面約60萬平方米,并稱是同安城北核心區里的首席生態大盤。
1994年,禹洲集團成立于廈門。2009年11月,禹洲集團地產板塊在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代碼:01628.HK),已發展成為集房地產開發、商業投資運營、酒店運營、物業管理、金融和通訊科技等多元業務為一體,業務覆蓋長三角、粵港澳大灣區、環渤海、海西、華中和西南6大城市群的大型綜合性集團,總資產近2000億元。(記者 張海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