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寧波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寧波興鵬永盛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鵬永盛建設”)罰款1萬元,處罰事由為其在綠城智翔GX05-01-13地塊工地內實施的夜間建筑施工行為,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產生環境噪聲污染。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高新綜執[2021]罰決字第02-0032號。記者查詢發現,綠城智翔GX05-01-13地塊項目大股東為綠城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綠城集團”)。
行政處罰決定書指出,“2020年12月11日0時5分,當事人興鵬永盛建設在高新區綠城智翔GX05-01-13地塊工地內實施的夜間建筑施工行為,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產生環境噪聲污染。”
興鵬永盛建設上述行為違反了《寧波市環境污染防治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該條規定如下:“第一款:在城市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在夜間二十二時至次日六時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進行連續作業的除外。第二款: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特殊需要確需連續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取得所在地行業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共同出具的證明。證明應當載明證明單位、夜間施工的時限以及投訴舉報方式等內容,并在施工現場周邊醒目位置提前公示。第三款:在中考、高考期間,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對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裝修活動時間和區域作出限制性規定,并提前七日向社會公告。”
浙江省寧波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根據《寧波市環境污染防治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一款、《寧波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施辦法》第六條第(六)項、《建筑施工場界噪聲限值》(GB12523-2011)和《寧波市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的規定,對興鵬永盛建設作出上述罰款處罰。
《寧波市環境污染防治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在城市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夜間二十二時至次日六時進行禁止進行的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的,由工程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浙江省寧波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作出行政處罰的日期為2021年2月26日。
據中國經濟網了解,環境噪聲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環境噪聲污染是一種能量污染,與其他工業污染一樣,是危害人類環境的公害。根據國家標準,居住、文教機關為主的區域,鄉村居住環境白天為55分貝,夜晚為45分貝;居住、商業、工業混雜區白天為60分貝,夜晚為50分貝;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線兩側區域,穿越城區的內河航道兩側區域,穿越城區的鐵路主、次干線兩側區域的背景噪聲白天為70分貝,夜晚為55分貝。合法的夜間施工,首先要通過監管部門領取夜間施工的許可證明。
資料顯示,高新區綠城智翔GX05-01-13地塊項目建設單位為寧波綠城智翔置業有限公司。該公司股東結構如下:杭州浙翔企業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00%。杭州浙翔企業管理有限公司股東結構如下:大股東為浙江綠城房地產投資有限公司持股50.80%。浙江綠城房地產投資有限公司股東結構如下:綠城集團持股100%。該項目建設位置為北至楓香路、南至規劃河道、西至規劃道路、東至新梅路;建設規模為84295.92平方米。
綠城集團官網顯示,綠城中國控股有限公司(股票代碼03900.HK),1995年成立于杭州,綠城中國總資產規模超3000億元,凈資產超650億元,“綠城”品牌價值達868億元。(記者 張海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