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江蘇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1〕5號)顯示,經查,新紀元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2019年3月21日,江蘇證監局向新紀元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關于對新紀元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28號),要求新紀元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就資產管理業務相關違規事項切實整改。新紀元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上述違規事項尚未整改到位,嚴重危及公司的穩健運行。
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6號)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對新紀元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暫停開展新的資產管理業務和期貨投資咨詢業務、暫停開展基金銷售業務,暫停核準新業務申請的行政監管措施。
新紀元官網顯示,新紀元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是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首批期貨公司之一,是中國期貨業協會的會員單位,江蘇省期貨業協會的理事單位。公司注冊資本3.752億元人民幣,是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上海期貨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和鄭州商品交易所的會員單位,以及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的首批會員單位,可代理國內所有商品期貨、期權、金融期貨的交易、結算和交割業務;具備期貨投資咨詢、資產管理和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公司目前擁有風險管理子公司-鑫紀元資本管理有限公司,成都、深圳、南京、上海4家分公司及北京、南京、徐州、南通、蘇州、杭州、廣州、重慶8家營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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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21日,江蘇證監局發布關于對新紀元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28號)。經查,新紀元期貨股份有限公司資產管理業務開展過程中,存在與部分委托人簽訂包含賠償條款的“業務合作函”、與個別委托人及代銷機構補充簽訂承諾歸還本金及收益的“承諾函”等承諾保本保收益的情況,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根據《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對新紀元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6號)第五十五條規定: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不符合持續性經營規則或者出現經營風險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期貨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采取談話、提示、記入信用記錄等監管措施或者責令期貨公司限期整改,并對其整改情況進行檢查驗收。
期貨公司逾期未改正,其行為嚴重危及期貨公司的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或者涉嫌嚴重違法違規正在被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調查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區別情形,對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或者暫停部分期貨業務;
(二)停止批準新增業務;
(三)限制分配紅利,限制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支付報酬、提供福利;
(四)限制轉讓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五)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有關業務部門、分支機構的負責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六)限制期貨公司自有資金或者風險準備金的調撥和使用;
(七)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行使股東權利。
對經過整改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持續性經營規則要求的期貨公司,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3日內解除對其采取的有關措施。
對經過整改仍未達到持續性經營規則要求,嚴重影響正常經營的期貨公司,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有權撤銷其部分或者全部期貨業務許可、關閉其分支機構。
以下為原文:
【行政監管措施】
關于對新紀元期貨采取暫停部分期貨業務及停止批準新增業務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新紀元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2019年3月21日,我局向你公司出具了《關于對新紀元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28號),要求你公司就資產管理業務相關違規事項切實整改。你公司上述違規事項尚未整改到位,嚴重危及公司的穩健運行。
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6號)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暫停開展新的資產管理業務和期貨投資咨詢業務、暫停開展基金銷售業務,暫停核準新業務申請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21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