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布的中國銀保監會溫州監管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溫銀保監罰決字〔2020〕31號、32號)顯示,騰保保險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保保險代理”)溫州鹿城分公司存在未對銷售從業人員進行執業登記,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編制虛假的文件、資料三宗違法違規行為。
葉駿對騰保保險代理溫州鹿城分公司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編制虛假的文件、資料違法行為負有直接管理責任。
根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七十一條,中國銀保監會溫州監管分局對騰保保險代理溫州鹿城分公司警告,并處罰款31萬元;對葉駿警告,并處罰款6萬元。
陳兵未在授權范圍內從事保險銷售的相關責任人。根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三十三條,中國銀保監會溫州監管分局對其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3萬元。
銀保監會網站披露的《關于葉駿任職資格的批復》(浙保監許可〔2016〕1156號)顯示,2016年11月18日,核準葉駿騰保保險代理溫州分公司主要負責人的任職資格。
中國經濟網查詢發現,騰保保險代理成立于2015年10月26日,注冊資本5000萬元。騰保保險的大股東為浙江騰保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
相關規定: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三十二條: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三十三條: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業務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