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網站9月7日報送的中國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表(長銀罰字〔2020〕17號)顯示,銀盛支付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1.非個體工商戶類的單位特約商戶,使用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作為收單結算賬戶;2.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中國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依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第四十二條、《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對其處警告并處罰款26萬元。
中國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表(長銀罰字〔2020〕18號、19號)顯示,王洪亮(時任銀盛支付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業務管理部負責人)和于煥(時任銀盛支付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業務管理部反洗錢專員)對銀盛支付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負有直接責任。中國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依據《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對2人各罰款1.1萬元。
銀盛支付是銀盛集團旗下子公司,總部位于深圳,成立于2009年,于2011年獲得央行頒發的《支付業務許可證》,是首批27家機構之一,并在2016年成功續展支付牌照。可在全國范圍內開展銀行卡收單、互聯網支付、移動電話支付業務。
銀盛科技服務集團有限公司(簡稱“銀盛集團”)創立于2002年,是一家以高科技為主導、金融服務為主體、多元化發展的企業集團,是深圳市龍華區總部企業。現有20家控股子公司、53家分公司、200多個地市業務部及逾650萬商戶,年度金融類資產交易超過萬億元。集團旗下擁有2家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和“銀盛通信、銀盛支付、銀盛通、e票通、海盟國旅”等多個品牌。集團旗下子公司包括銀盛通信有限公司、銀盛支付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銀盛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深圳市銀盛信用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深圳市海盟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銀盛互聯網金融服務有限公司、深圳市銀盛征信有限公司、懷集縣天濤莫湖水電站有限公司、廣州銀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龍崗鼎業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銀盛支付服務(香港)有限公司等,業務覆蓋除西藏以外的全國主要地區。
據界面新聞報道,今年以來,銀盛支付已多次涉違規被監管處罰。7月,銀盛支付寧波分公司未按規定建立有關制度辦法或風險管理措施、存在危害支付服務市場的違法違規行為、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未按照規定推送可疑交易報告、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被罰款535萬,4名相關責任人被罰合計27萬元。4月,銀盛支付總公司因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和未按照規定推送可疑交易報告,被罰40萬,董事長李魯被認定對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遭罰2萬元。3月,銀盛支付重慶分公司于因未按規定管理特約商戶等原因被罰139萬元。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第四十二條規定:支付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或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建立有關制度辦法或風險管理措施的;
(二)未按規定辦理相關備案手續的;
(三)未按規定公開披露相關事項的;
(四)未按規定報送或保管相關資料的;
(五)未按規定辦理相關變更事項的;
(六)未按規定向客戶開具發票的;
(七)未按規定保守客戶商業秘密的。
《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
(二)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的;
(三)未按照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的;
(四)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或者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假名賬戶的;
(五)違反保密規定,泄露有關信息的;
(六)拒絕、阻礙反洗錢檢查、調查的;
(七)拒絕提供調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
金融機構有前款行為,致使洗錢后果發生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對有前兩款規定情形的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金融機構給予紀律處分,或者建議依法取消其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工作。